Page 89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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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92件次。
圖4-3-3 逾期容器查察情形
(二)落實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制度
為維持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品質,除要求業者應依規定定期送驗液
化石油氣容器,並於容器合格標示上確實標示下次檢驗日期,以方
便民眾辨識。99年度計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407
萬7,483張。
(三)推動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於94年3月1日由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政策移轉本署辦理,本署爰依「消防法」、「規費
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液
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
收費標準」,經公開招標後,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
於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容器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國
內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廠計有4家,國外進口商計6家,99年度計通
過型式認可12件,個別認可1,372批(共計40萬2,264支)。
(四)加強取締分裝場違規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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