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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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各級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評分項目予以考評。

                  十一、修正「消防法」第6條、第35條、第37條條文


                        為提升小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宅場所火災早期偵知及逃生能

                  力,要求上述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案經立法院99年4月29日三讀

                  通過,業奉 總統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

                  十二、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及第19條

                        配合 總統於99年5月19日公布修正之「消防法」第6條、第35條及

                  第37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有關大眾運輸工具、林場之

                  定義規定,已無必要;另  總統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爆竹煙火管理條

                  例」,對爆竹煙火之定義、分類及管理均有完整規範,同細則第19條對爆

                  竹煙火施放等之相關規定亦無必要,爰刪除本細則第4條、第5條及第19條

                  條文,業以內政部99年12月3日台內消字第0990825520號令發布刪除第4


                  條、5條、19條條文。

                  十三、訂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健全規費制度,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內政部於99年5月24日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

                  收費標準」施行。

                  十四、訂頒「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為提升小型旅館、老人安養機構、住宅等場所火災早期偵知及逃生能
                  力,完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設置、安裝等規定,內政部於99年12月30


                  日訂定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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