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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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各級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工作」評分項目予以考評。
十一、修正「消防法」第6條、第35條、第37條條文
為提升小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宅場所火災早期偵知及逃生能
力,要求上述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案經立法院99年4月29日三讀
通過,業奉 總統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
十二、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及第19條
配合 總統於99年5月19日公布修正之「消防法」第6條、第35條及
第37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有關大眾運輸工具、林場之
定義規定,已無必要;另 總統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爆竹煙火管理條
例」,對爆竹煙火之定義、分類及管理均有完整規範,同細則第19條對爆
竹煙火施放等之相關規定亦無必要,爰刪除本細則第4條、第5條及第19條
條文,業以內政部99年12月3日台內消字第0990825520號令發布刪除第4
條、5條、19條條文。
十三、訂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健全規費制度,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內政部於99年5月24日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
收費標準」施行。
十四、訂頒「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為提升小型旅館、老人安養機構、住宅等場所火災早期偵知及逃生能
力,完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設置、安裝等規定,內政部於99年12月30
日訂定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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