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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消防白皮書
第三節 危險物品管理
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一)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體系
1、建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制度
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條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於申請完工檢查前,須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進行完工前檢查,內政部並於94年3
月14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壓力容器協會」及「財團法人消防安全
中心基金會」為「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建立國
內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之檢查制度,99年共計檢查液體公共
危險物品儲槽254座(含1,000公秉以上30座)。
圖4-3-1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情形
2、辦理「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
為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升事業單位自主
檢查及災害緊急應變能力,預防意外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於97年12月4日函頒「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
畫」,要求各消防機關落實執行,俾維護公共安全。99年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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