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100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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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未來施政重點
(1)施放天燈納入安全管理
鑑於施放天燈之行為易引發山林、油庫、住宅、工廠等場所火
災,為確保公共安全,爰修正現行「消防法」第14條第1項,增
列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需依各
該易致火災之行為地區管轄權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地
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而應分別經該主管
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2)訂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為有效管理明火表演,擬增訂「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明火
表演以禁止為原則,申請許可為例外,修正條文(草案)將明定有
關申請許可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之法源依
據。
(五)提升消防安全設備專業審(勘)查及檢查人才
1、持續推動消防安全專責檢查制度,並協助各縣市消防機關專責檢查
人員之訓練,以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並辦理各縣市消防安全專
責檢查制度執行成果之細部調查,適時研修各縣市消防機關辦理消
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
2、鼓勵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及消防安全專責檢查人員參加消防設
備師(士)考試,並協助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人員訓練,
以提升其審(勘)查專業能力。
3、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制定案,鑑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
能維護良否,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甚鉅,故84年修正通過之「消
防法」第7條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
為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
之。」考試院並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
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業依「消防法」核發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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