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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運用財政方法,以增稅為主                 依據。該保險係參考國外相關制                  住宿費用20萬元。另部分產險
                    軸(所得稅增加2.1%,25年;法              度並考量我國現況而設計,由政                  公司提供超額地震險、擴大地震
                    人稅增加10%,3年;個人住民稅               府主導推動之政策性保險,旨在                  險、輕損地震險等產品,供民眾
                    增加1000日圓,10年),並結合              普遍提供社會大眾基本保障,移                  依自身需求選擇投保。
                    舉債及販售國產(販售日本香煙                 轉地震災情造成之財物損失,使
                                                                                       在政府及保險公司的推
                    產業株式會社持股),籌措其於                 受災民眾得以迅速獲得基本經
                                                                                   動下,投保住宅火災保險附加
                    重建經費。                          濟支援,以儘速重建家園,並減
                                                                                   地震險之比率從在921地震前
                                                   輕國家財政負擔。
                        而災害防救法對民眾、企業                                               的 0 .2%,地震保險建制初年
                    的金融協助,也於105年4月13                    臺灣於91年1月17日成立              之5.99%,提高至107年底之
                    日修正公告之版本中,加入44-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此                  34.53%,逐年穩定成長中。累
                    1~10條,將對受災民眾、企業之               為繼日本及土耳其之後,亞洲第                  積責任額自建制初年之新臺幣
                    相關協助法制化。其內容詳見災                 三個由國家主導而成立的政策                   6,128億餘元,提高至107年底之
                    害救助/賑災篇章。                      性住宅地震保險機構。住宅地震                  新臺幣4兆9,529億餘元。
                                                   保險制度並自91年4月1日起實
                                                                                       而上述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推                     施,將住宅火險承保範圍擴大
                                                                                   的推動,也在後續的地震災害中
                    動                              保障地震事故,凡投保住宅火險
                                                   者即同時獲得住宅地震保險保                   取得實效。如105年2月美濃地震
                                                                                   事件前,因各件較小地震災害事
                        從學理上來看,若民眾在災               障,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期間為
                                                                                   件之總理賠金額約623萬元(7
                    前投保地震保險,透過市場機制                 一年期。保險法賦予地震保險基
                                                                                   件)。105年2月美濃地震,理賠計
                    分攤災害風險,在災後將可獲得                 金為該保險制度之中樞組織,負
                                                                                   約1.68億元(全損101戶)。107
                    理賠,快速重建受災房屋。                   責管理該保險危險分散機制、承
                                                                                   年2月花蓮地震理賠金額約1億
                                                   保、理賠作業規範之建立與改
                        而此舉也可降低民眾對政                                                元(全損73戶)。而因住宅地震基
                                                   善、再保險業務之安排、業務宣
                    府救助的依賴,甚至減少災後民                                                 本保險的推動,也使以投保之居
                                                   導、教育訓練及地震保險基金之
                    眾要求政府賠償(而非救助)的                                                 民在災後得以獲得臨時安置之
                                                   管理等事項。
                    道德危機。不過,921地震時受災                                               補償,並獲得住宅重建之部分資
                    民眾投保火災保險附加地震保                       臺灣目前之住宅地震基本                金。
                    險之比率甚低(僅約千分之二),                保險附加於火險內,採單一費
                    從保險所獲得之保障有限。                   率,每年金額1,350元。其承保範
                                                   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
                        為了強化運用市場機制來
                                                   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
                    分攤重大天然災害之風險,行政
                                                   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
                    院將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列為災
                                                   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
                    害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配合措
                                                   成之房屋「全損」。然「半倒」、局
                    施之一,增訂保險法第138條之
                                                   部損壞及內容物之損壞則不在
                    1,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
                                                   承保範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保
                    保險,以作為該保險制度之法源
                                                   險金額最高150萬元。並有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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