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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途公有建築物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分工表

                                            建築物用途                                      主(協)辦機關

                     1.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用途係數I=1.5。
                     (1)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涉及地震災害緊急應                     各級政府
                     變業務之辦公廳舍。

                     (2)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3)供震災避難使用之國中、小學校舍。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退輔會、國防部、直轄
                     (4)教學醫院及各級醫院。
                                                                            市、縣(市)政府
                     (5)發電廠*、自來水廠與緊急供電、供水直接有關之廠房與建築物。                       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6)提供煉製、輸送、儲存多量具有毒性或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7)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眾使用之公有建築物,用途係數I=1.25。
                                                                            各級政府
                     (1)各級政府辦公廳舍【1.(1)除外】。
                     (2)教育文化類: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A.公立專設幼稚園;各級學校之校舍【1.(3)除外】。
                     B.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資料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寺廟、教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堂;體育館。
                     (3)衛生及社會福利類:各級政府衛生機關及其附屬機關【1.(4)除外】;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法務部、各目的事業主管
                     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教養場所;監獄;殯儀館。                               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4)遊覽交通類:車站、航運站。                                       交通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5)商業類:零售市場。                                           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6)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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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建前,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原址重
                                                                                      建併入多功能設施(活動中心、圖書閱
                                                                                      覽、公共托育)(資料來源:新北市林
                                                                                      口區公有零售市場)
                                                                                     2.重建後,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原址重
                                                                                      建併入多功能設施(活動中心、圖書閱
                                                                                      覽、公共托育)示意圖(資料來源:新
                                                                                      北市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






                                                                                     公有建築的重建與補強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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