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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途公有建築物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分工表
建築物用途 主(協)辦機關
1.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用途係數I=1.5。
(1)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涉及地震災害緊急應 各級政府
變業務之辦公廳舍。
(2)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3)供震災避難使用之國中、小學校舍。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退輔會、國防部、直轄
(4)教學醫院及各級醫院。
市、縣(市)政府
(5)發電廠*、自來水廠與緊急供電、供水直接有關之廠房與建築物。 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6)提供煉製、輸送、儲存多量具有毒性或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7)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眾使用之公有建築物,用途係數I=1.25。
各級政府
(1)各級政府辦公廳舍【1.(1)除外】。
(2)教育文化類: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A.公立專設幼稚園;各級學校之校舍【1.(3)除外】。
B.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資料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寺廟、教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堂;體育館。
(3)衛生及社會福利類:各級政府衛生機關及其附屬機關【1.(4)除外】;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法務部、各目的事業主管
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教養場所;監獄;殯儀館。 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4)遊覽交通類:車站、航運站。 交通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5)商業類:零售市場。 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6)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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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建前,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原址重
建併入多功能設施(活動中心、圖書閱
覽、公共托育)(資料來源:新北市林
口區公有零售市場)
2.重建後,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原址重
建併入多功能設施(活動中心、圖書閱
覽、公共托育)示意圖(資料來源:新
北市林口區公有零售市場)
公有建築的重建與補強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