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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轉送、轉診或轉院之方式
當救護現場處置完畢後,須將病人送往就 在臺灣地區絕大多數的初級運送是由消防單位執
近適當的醫院,接受進一步的處置,從救護現 行,二級運送多由醫院或民間救護車機構執行轉
場送往醫院的運送,稱之為初級運送 (Primary 送、轉診或轉院,當病人接受二級運送至其他醫療
第十二章
Transport);有些病人在急救責任醫院接受初步急 機構時,轉出醫院的醫師必須依照病人情況,安排
救與穩定措施後,需要轉送到其他醫院的運送稱之 適當層級的救護車輛以及隨行醫護人員。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為二級運送 (Secondary Transport) 或轉診運送。
一 運送工具
可分為陸上、空中及海上運送,取決於病人所 (二)空中救護運送
在位置、轉送的距離、病人的穩定度及所須承受的
國內空中救護運送的資源,來自內政部空中勤
風險等因素。
務總隊、空軍及民間航空公司等單位,並由衛生福
(一)陸上救護運送 利部進行資源的整合,多半擔任離島與偏遠地區重
症傷病患的院際轉診,也區分為初級及二級運送;
絕大部份的病人利用陸上救護車作為運(轉) 臺灣緊急病人空中救護初級運送,多僅運用在特殊
送的工具,而一般型救護車為到院前救護之主要車 事故,如大量傷病患、特殊搜救需求或是災難事件
輛,加護型救護車及其他相關救護運輸工具僅為少 等。
數縣(市)依據勤務需求配置。無論何種類型的轉
(三)海上救護運送
送工具,應有適當空間供救護人員施行救護項目,
在運送過程中,救護人員的安全也應是救護車內空
海上救護運送需仰賴船艦與直昇機的海空配合
間配置考量上的重點;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作業,依據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修正的「海岸巡
為了達到自身與病人的安全,救護技術員必須確實
防法」第3條第7款 [5] 規定,海巡機關擔負執行「海
掌握救護車輛的保養、器材的維護及安全駕駛的原
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等事項;海上救援不僅
則。
需要依據獲得的資訊條件,尋找救難目標,更須克
服惡劣海象,以完成撈救或接駁。海上救護運送的
過程中,仍應完成對病人的評估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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