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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急救責任醫院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直轄市、縣(市)                    6.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                             衛生福利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

       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                         訂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其第 2 條
                                                                                     [3]
       急救責任醫院名稱;同法第 39 條,急救責任醫院                       明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

       應辦理下列事項:                                       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及一般
       1. 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級急救責任醫院;至民國 113 年 6 月計有重度級
                                                                                                      第十
       2. 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52 家、中度級 74 家,一般級醫院 79 家,完成建
                                                                                                      二
                                                                                                      章
       3. 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置全國 14 個轉診網絡,守護民眾生命。
                                                                                                     01
       4.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轉送、轉診或轉院之常用名詞
       5.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

         訊。


        三     急診檢傷制度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急診五級檢                            表 12-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等級

       傷分類基準       [4]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分類級數 病情輕重             定義         可能等候時間
       TTAS), 其 後 歷 經 104 年、107 年 及 108 年 3 次

       修正, 係用呼吸、生命徵象、意識、體溫、疼                                           病況危急,生命或肢
                                                       第一級    復甦急救                        立刻急救
                                                                       體需立即處置。
       痛程度、高危險性受傷機轉等 6 種調節變數,
                                                                       潛在性危及生命、肢
       並區分成人和兒童標準,依嚴重程度分為復甦
                                                       第二級      危急     體及器官功能狀況,          10 分鐘
       急 救 (Resuscitation)、 危 急 (Emergent)、 緊 急                        需快速控制與處置。

       (Urgent)、 次 緊 急 (Less urgent)、 非 緊 急 (Not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
                                                                       需要急診處置,病人
                                                       第三級      緊急                        30 分鐘
       Urgent) 等 5 個等級 (表 12-1)。                                       可能伴隨明顯不適的
                                                                       症狀,影響日常生活。
           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所稱之危急病人多屬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
       TTAS 之第一級或第二級,俾使救護技術員執行到                                        的急性發作,或某些
                                                       第四級     次緊急     疾病合併症相關,需          60 分鐘
       院前緊急救護有參考依據,送達急診後直接進入重
                                                                       在 1-2 小時 做處置,
                                                                       以求恢復,避免惡化。
       症或急救區逕行急救,或經由急診檢傷區等候護理
       人員檢視,仍視各醫院之規定。                                                  病況為非緊急狀況,
                                                                       需做鑑別性診斷或轉
                                                       第五級     非緊急                        120 分鐘
                                                                       介門診,以避免後續
                                                                       持續之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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