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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急救責任醫院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直轄市、縣(市) 6.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 衛生福利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
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 訂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其第 2 條
[3]
急救責任醫院名稱;同法第 39 條,急救責任醫院 明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
應辦理下列事項: 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及一般
1. 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級急救責任醫院;至民國 113 年 6 月計有重度級
第十
2. 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52 家、中度級 74 家,一般級醫院 79 家,完成建
二
章
3. 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置全國 14 個轉診網絡,守護民眾生命。
01
4.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轉送、轉診或轉院之常用名詞
5.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
訊。
三 急診檢傷制度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急診五級檢 表 12-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等級
傷分類基準 [4]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分類級數 病情輕重 定義 可能等候時間
TTAS), 其 後 歷 經 104 年、107 年 及 108 年 3 次
修正, 係用呼吸、生命徵象、意識、體溫、疼 病況危急,生命或肢
第一級 復甦急救 立刻急救
體需立即處置。
痛程度、高危險性受傷機轉等 6 種調節變數,
潛在性危及生命、肢
並區分成人和兒童標準,依嚴重程度分為復甦
第二級 危急 體及器官功能狀況, 10 分鐘
急 救 (Resuscitation)、 危 急 (Emergent)、 緊 急 需快速控制與處置。
(Urgent)、 次 緊 急 (Less urgent)、 非 緊 急 (Not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
需要急診處置,病人
第三級 緊急 30 分鐘
Urgent) 等 5 個等級 (表 12-1)。 可能伴隨明顯不適的
症狀,影響日常生活。
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所稱之危急病人多屬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
TTAS 之第一級或第二級,俾使救護技術員執行到 的急性發作,或某些
第四級 次緊急 疾病合併症相關,需 60 分鐘
院前緊急救護有參考依據,送達急診後直接進入重
在 1-2 小時 做處置,
以求恢復,避免惡化。
症或急救區逕行急救,或經由急診檢傷區等候護理
人員檢視,仍視各醫院之規定。 病況為非緊急狀況,
需做鑑別性診斷或轉
第五級 非緊急 120 分鐘
介門診,以避免後續
持續之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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