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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級評估 危急,次級評估可於救護車運送的途中施行,不可
在現場為了操作而延遲送醫。送醫過程中救護技術
包含八大生命徵象評估及身體檢查,其目的為
員務必保持高度警覺,隨時注意外傷病人的傷情變
發現初級評估可能遺漏的外傷部位,並加以處置,
化,必要時應反覆評估其生命徵象及身體檢查。
除了「從頭頂到腳趾、從前到後面的檢查及有洞看
(四)外傷病人緊急救護現場流程
洞」的詳細身體檢查外,清醒外傷病人可同時詢問
各部位有無感覺、疼痛或不舒服;若外傷病人情況 請參考第六章第三節「外傷通用流程」。
三 外傷危急個案判斷
第八章
評 估 後 若 屬 危 急 (Advanced Life Support, 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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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 個案應儘速送醫, 危急個案包括: 骨盆腔骨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肢體脈搏摸 外傷總論
不到、癱瘓、軀幹的壓碎傷或嚴重撕裂傷等。
(一)生命徵象
(三)外傷機轉
急性意識不清(GCS<14 分 )、呼吸 30 次 / 分
鐘以上或< 10 次 / 分鐘、脈搏> 150 次 / 分鐘或 > 6 公尺或> 2 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 3
< 50 次 / 分鐘、收縮壓> 220 毫米汞柱 (mmHg)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脫困時間> 20 分鐘、
或< 90 毫米汞柱 (mmHg)、微血管填充時間> 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輾過、從車輛中被拋
2 秒、體溫> 41℃或< 32℃、血氧濃度 SpO 2 < 出、同車有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之外傷機轉
90%。 等。
(二)外傷部位 (四)特殊情況
血糖值 <60mg/dL 或顯示「high」、疑似急
體表面積> 25%、顏面或會陰之 2 度或 3 度
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持續抽搐、中毒可能
灼燙傷、重大的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
危及生命、小兒評估危急(評估三角異常)者、急
燙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肢體之穿刺傷、大量
產或已在現場完成接生者、毒蛇咬傷、溺水等。
皮下氣腫、氣管支氣管損傷、內臟外露、手腕或腳
四 後送醫院之判斷與依據
於現場進行之評估處置以穩定外傷病人為優 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
先,且應善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當醫療機構。」或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規定,緊急
及醫院急診回報外傷病人目前狀況,並依據緊急醫 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
療救護法第 29 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 近適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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