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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年紀超過 65 歲、四肢麻木或疼痛、具
有危險外傷機轉(從 >90 公分或 5 階階梯高
跌落、頭部承受上下的撞擊如跳水、機動車
輛碰撞或自行車與物體碰撞)。如有任一上
述因子則進行頸椎限移,皆無上述因子才可
進行第二步。
(2) 確認以下低危險因子:
輕微後方追撞車禍(不包含被公車或卡車撞
擊、翻車或時速 >100km 的高速車輛撞擊)、 第
六
章
事發現場任何時間病人皆能行走,病史詢問
無頸部疼痛,頸椎中線觸診無按壓疼痛,如 02
病人現場之評估與處置
上述因子皆符合則進行第三步,否則進行頸
椎限移。
(3) 病人如能自行將頸部向左或向右旋轉 45°,
圖 6-32 有效的頸椎減移技術限制病人頸部活動 則可不進行頸椎限移,讓副手可以離開限移
動作,協助主手進行後續處置。
3. 評估呼吸道 (A):可與呼吸一同評估
單項技術 內容
(1) 以看、聽方式評估呼吸道是否阻塞,若有
應先以適當方法打開呼吸道。
評估呼吸道
(2) 外傷病人優先使用下顎推舉法。
可分為以下 3 種情形:
(1) 呼吸道通暢:
圖 6-33 可考慮提早放置頸圈之後協助主手進行後續 CPR 處置
同非外傷,而為嘗試降低延遲性腦傷風險,
(圖 6-33)。
雖然無明顯呼吸道阻塞情形,建議如果評估
當病人意識不清,副手應於頸椎減移原則下,維
GCS小於9分,應例行性放置輔助呼吸道。
持呼吸道及相關處置,必要時可考慮提早放置
(2) 呼吸道出現血水、鼾音等部分阻塞情形:
頸圈,之後協助主手其他外傷處置。但病人如
應注意上呼吸道是否有血水或舌頭後墜壓迫
果過於躁動,則應持續維持頸椎減移技術操作。
氣道等可能性,必要時需給予下顎推舉法徒
當病人意識清醒,可考慮進行加拿大頸椎規則
手暢通呼吸道(圖 6-34),如果無法施行則
(Canadian C-spine Rule) 檢測是否可以排除頸
可以採用壓額抬下顎法徒手打開呼吸道方式
椎減移處置:
來確認是否能讓病人呼吸道暢通或使用輔助
(1) 確認以下高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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