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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年紀超過 65 歲、四肢麻木或疼痛、具

                                                           有危險外傷機轉(從 >90 公分或 5 階階梯高
                                                           跌落、頭部承受上下的撞擊如跳水、機動車

                                                           輛碰撞或自行車與物體碰撞)。如有任一上
                                                           述因子則進行頸椎限移,皆無上述因子才可

                                                           進行第二步。
                                                        (2) 確認以下低危險因子:

                                                           輕微後方追撞車禍(不包含被公車或卡車撞
                                                           擊、翻車或時速 >100km 的高速車輛撞擊)、                   第
                                                                                                      六
                                                                                                      章
                                                           事發現場任何時間病人皆能行走,病史詢問
                                                           無頸部疼痛,頸椎中線觸診無按壓疼痛,如                       02
                                                                                                      病人現場之評估與處置
                                                           上述因子皆符合則進行第三步,否則進行頸
                                                           椎限移。

                                                         (3) 病人如能自行將頸部向左或向右旋轉 45°,
            圖 6-32 有效的頸椎減移技術限制病人頸部活動                        則可不進行頸椎限移,讓副手可以離開限移

                                                            動作,協助主手進行後續處置。
                                                      3. 評估呼吸道 (A):可與呼吸一同評估

                                                       單項技術                    內容


                                                                (1) 以看、聽方式評估呼吸道是否阻塞,若有
                                                                   應先以適當方法打開呼吸道。
                                                       評估呼吸道
                                                                (2) 外傷病人優先使用下顎推舉法。


                                                        可分為以下 3 種情形:

                                                        (1) 呼吸道通暢:
       圖 6-33 可考慮提早放置頸圈之後協助主手進行後續 CPR 處置
                                                           同非外傷,而為嘗試降低延遲性腦傷風險,
         (圖 6-33)。
                                                           雖然無明顯呼吸道阻塞情形,建議如果評估
         當病人意識不清,副手應於頸椎減移原則下,維
                                                           GCS小於9分,應例行性放置輔助呼吸道。
         持呼吸道及相關處置,必要時可考慮提早放置
                                                        (2) 呼吸道出現血水、鼾音等部分阻塞情形:
         頸圈,之後協助主手其他外傷處置。但病人如
                                                           應注意上呼吸道是否有血水或舌頭後墜壓迫
         果過於躁動,則應持續維持頸椎減移技術操作。
                                                           氣道等可能性,必要時需給予下顎推舉法徒
         當病人意識清醒,可考慮進行加拿大頸椎規則
                                                           手暢通呼吸道(圖 6-34),如果無法施行則
         (Canadian C-spine Rule) 檢測是否可以排除頸
                                                           可以採用壓額抬下顎法徒手打開呼吸道方式
         椎減移處置:
                                                           來確認是否能讓病人呼吸道暢通或使用輔助
         (1) 確認以下高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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