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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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特殊病人的評估、處置與情境操作
四、特殊狀況及陷阱
(一)救護技術員遇有氣切傷病患時,欲使用氧氣時應經由氣切管口給氧。救護技術
員經由氣切管口進行抽吸技術應依主管機關正式公布與各縣市醫療指導委員會
決議執行,當沒有作業程序時,若傷病患有呼吸道阻塞之情形,可嘗試拍痰、
鼓勵咳嗽或請求家中照護人員進行協助。
(二)老年傷病患在量測血壓或搬運傷病患時,應詢問是否有因洗腎需要而建立之人
工瘻管,以防在量測血壓或搬運時造成血管破裂。
第四節 精神急症與行為急症
一、精神衛生法與相關法規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9 年救護原因為精神異常者達 20,292 人次,占整體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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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件數之1.8% ;精神衛生法為處置精神急症與行為急症之特別法,救護技術員必須熟
稔相關法律,以便現場執行勤務時有所依據。
(一)精神疾病之定義: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1 款,精神疾病乃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
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
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同條第 4 款另指出,嚴重病人是指
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
醫師診斷認定者。
(二)主管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同法第 32 條也說明警察與消防人員的協助
義務:「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 3 條第 1 款所定
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
構就醫」。
(三)協助就醫任務分工: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定協助執行之事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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