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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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病人評估
救護處置,俾利後續接手醫療、事後統計與品管、追蹤防疫安全、提供教育訓練改進
用,以及訴訟事件發生法院參考之重要文件等功能。填寫原則以一傷病患一表且應依
項別完全填具,但遇有大量傷病患、現場未發現傷病患、拒絕送醫或勤務為待命性
質、中途取消或由他分隊接替(續)造成勤務終(停)止等情形得不完全填具。另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案號:年月日時 分秒加流水號方式填寫方式,如
20190101235959001,依內政部 110 年 8 月 31 日函頒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
業原則,附件有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之範本(圖 7-4-1、圖 7-4-2),救護紀錄表送交
保存之單位及份數,請各消防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規定及轄區現況,自行決
定之。
(一)派遣資料
1. 執勤救護各項時間點依 24 小時制如實填寫,若接觸傷病患時間與到達現場時間
不一,須於補述欄註記接觸傷病患時間。
2. 填寫送往醫院或地點,以下列 3 個原則單一勾選,①就近適當:優先以 EMT 建
議為主;②指揮中心: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送醫;③傷病患或家屬要求。
若建議就近適當並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可能須承擔之風險,未獲同意,則適當
尊重傷病患或家屬要求協助後送。
3. 若未運送時,應勾選原因;傷病患拒送,需做完初步評估及生命徵象,以客觀
數據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並於拒絕送醫簽名欄位簽名;另現場死亡,依據衛
生福利部(時稱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記錄,現場死亡定義
如下:「人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肢的狀態
之一者,且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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