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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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病人評估




                      患之血壓等事項。

                    3. 如何使醫院端可快速得知傷病患全身傷勢?於人形圖上表示為最佳方式,例如
                      標記受傷位置(人形圖分別為面對及背對填寫者,左右方向須稍加留意)、傷

                      口種類(撕裂傷 L/W、擦傷 A/W 等)、傷口尺寸(以公分為單位,例如

                      3x5),另灼燙傷應填寫程度及面積,並以%單位(如 2 度 18%)。
                    4. 補述欄位:重要的事情、對傷病患有幫助等事項且救護紀錄表未有可供勾選或

                      填寫項目,則於補述欄位註記。

                    5. ALS 處置:EMT-P 執行時填寫,並依各消防機關所訂核簽時限及方式,交由醫
                      療指導醫師核簽於醫療指導醫師簽名欄位,若醫師親自至現場指導,則於補述

                      欄以文字載明於醫師指導下所執行之處置項目。
                    6. 生命徵象依到達現場、送醫途中及到院後等時間次序來測量相關生命徵象並填

                      寫之,若後送時間較長或傷病患病情進展太快,送醫途中亦可多次監測生命徵

                      象,並於補述欄填寫註記。有接觸傷病患而未送醫時,第一欄位生命徵象應填
                      寫,除傷病患不願意接受量血壓、摸脈搏,可免除填具並註記拒測,但意識狀

                      態應以觀察所得登載。
               (五)簽名欄

                    1. 救護人員簽名:為同車實際出勤人員,用姓名登載,並勾選到院前檢傷分級或

                      危急度判斷。
                    2. 醫護人員簽名:為送抵醫療機構(急診檢傷站)醫護人員,請醫  護人員簽名並

                      勾選級數。

                    3. 拒絕送醫簽名:
                      (1) 傷病患拒絕送醫或拒絕接受救護處置時,應填寫拒絕處置之項目,要求簽名

                          並填具連絡電話。

                      (2) 若傷病患意識不清有意思表示障礙,其家屬表示拒絕送醫或拒絕接受救護處
                          置者,應填寫拒絕處置之項目,由家屬簽名並具  明關係及連絡電話。

                      (3) 若傷病患或家屬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者,則由傷病患或家屬、關係人、勤區
                          員警、村里幹事…等公務性第三人簽名,並填具聯絡電話,復註記與病人關

                          係,例家屬、朋友、警察、里長…。

                    4. 送醫後傷病患/家屬/關係人簽名:為送抵醫療院所後簽名證明,依序由傷病
                      患/家屬/關係人擇一簽名,並註明聯絡電話。得  於旁註記與傷病患關係及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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