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P. 122
第七章 病人評估
1. 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 100 公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 60 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之後方 80 公尺處。
3. 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4. 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
5.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之路段:事故地點後方 5 公尺處。
4
二、自我保護
救護技術員的職責是救治傷病患,若自己都沒有保護好,怎能奢談救人,因此
「自我保護」是每一趟救護前必須落實的事項,包括:
(一)評估現場安全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傳染病感染控制(戴手套、口罩,必要時戴護目鏡、穿防護衣),一般個案之
標準防護為手套與外科口罩。
(三)在防護措施未完備前,應與傷病患保持 1 公尺之安全距離。
(四)法定傳染病應依疾管署公告穿著防護裝備。
例如根據疾管署之建議,COVID-19 感染之標準防護為手套、N95 口罩、防水隔
7
離衣、全罩式面罩 ,伊波拉感染二級防護為雙層手套、N95 口罩、連身防護衣、全罩
8
式面罩,一級防護則加上「拋棄式防水長筒鞋套/橡膠長筒靴」與「防水圍裙」 。
三、現場環境評估
現場環境安全評估是每一趟救護最首要的事項,包括救護事件本質為何、是創傷
事件或非創傷事件、需要救護的傷病患人數為何、現場有無危害物質等。現場可能不
安全的情況包括:
(一)交通事故現場。
(二)火災、爆炸或建築物倒塌現場。
(三)鬥毆事件或傷病患有暴力攻擊可能之現場。
(四)有危害物質、不明氣體洩漏或有發生二次危害之虞的環境。
(五)表面不穩的環境(例如斜坡或水中)。
6
(六)群眾圍觀等致妨礙救護進行的環境 。
(七)其他可能危及現場救護人員及傷病患安全之環境。
若有以上狀況應回報救指中心,並視現場狀況請求警察或水電工程等人員、特殊
救護或救援工具支援。
- 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