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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供行動不便或高齡者強化防範火災之選                        災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署統計住宅火災
                        項:109 年住宅火災死亡案件中,會延遲                      發生原因、地點及死亡成因分析,研擬因應措施
                        避難逃生因素的情形為具有自力避難困難                        及策進作為,期有效防止住宅場所發生火災。未
                        者計 39 件,比例高達 46.99%,顯見該                   來亦將持續逐年滾動式分析檢討住宅火災發生趨

                        族群於火災時之高風險性,建議除優先針                        勢,並適時修正住宅防火策略,強化居家防火教
                        對該等族群進行居家訪視並補助裝設住警                        育並推廣正確防火知識,以有效提升民眾居家防
                        器外,亦應宣導可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                        火意識。
                        水設備、室內裝潢隔間應採用不燃或耐燃
                                                                   備註:名詞解釋
                        建材者或其他防火措施之選項,以強化行
                                                                  一、當期較上期增減數:簡稱增減數 (A:B),為
                        動不便或高齡者者防範火災,提升住宅防
                                                                        「當期數值 (B) -上期數值 (A)」。
                        火安全。(精進住宅防火對策 2.0 之推動
                                                                  二、當期較上期增減百分比:簡稱增減百分比
                        事項 - 普及住宅用消防設備及建構不易起                            (A:B),為「(當期數值【B】-上期數值
                                                                        【A】)/ 上期數值【A】*100%」
                        火及易於避難之居住環境)
                                                                  三、依 109 年住宅防火對策 2.0 執行計畫將各直
                  三、延續住宅對策架構,滾動檢討修正推動: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區分為以下 3
                                                                        組:
                      依據 109 年統計資料顯示,因各縣市與全
                                                                  ( 一 ) 甲組 (97-106 年住宅火災平均數達 100 件
                  國之住宅火災案件數及死亡人數比例不盡相同,
                                                                        以上者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
                  建議各縣市應因地制宜,並持續依「住宅防火對                                 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策 2.0」及「內政部消防署住宅防火對策 2.0 執                      ( 二 ) 乙組 (97-106 年住宅火災平均數達 30 件以
                                                                        上者 ):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
                  行計畫」推動各項住宅防火事宜。
                                                                        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
                                                                  ( 三 ) 丙組 (97-106 年住宅火災平均數未達 30 件
                   結語                                                   者 ):新竹市、嘉義市、苗栗縣、嘉義縣、
                                                                        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住家是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之處所,然而
                  火災總是在毫無防備時侵襲,為有效防範住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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