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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故 【 封 面
案例三 藉消防設備圖說審查機會收受賄賂
案件引述: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訴字第 4151 號刑事裁定 Cover Story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的 啟 示 料 一 杯 飲
甲為○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隊員,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支援該局安全管理科
(九十三年二月八日改編為火災預防科),並自九十六年七月間起負責審查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圖說,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乙為○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為消防設備師,以受業主委託填載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申請審查資料,並將相關文書送某市政府消防局審核為其業務。
乙於九十六年十月辦理○建築公司新建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案。該案經
甲承辦審查以「消防設備圖說尚未設計完成」,發函通知審查結果不合規定,乙為求該
複審案能儘速順利通過,而與甲相約在某市政府大樓一樓會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在
某市政府市政大樓一樓南區建築管理處辦公室外之走廊轉角處,主動向甲表示「幫忙快
一點」等語,並當場交付現金五千元,甲明知此係乙希冀其對申請案件從速審查及從寬
查核之對價,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之犯意,予以收受,嗣經乙於九十六年十
月二十五日再送件申請審查,甲於職務上審核該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案件,果發函
通知○建築公司複審案通過。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
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
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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