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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飲料後的啟示



                        A Lesson Learned from a Drink

                        圖‧文:消防月刊編輯室、消防署政風室



                      阿甘是位歷經了千辛萬苦終於通過消防特
                  考的消防員。消防員的日常,除了常見的緊急救
                  災、救護任務外,自然也少不了常見的防火業務
                  宣導與各式消防安檢業務。阿甘除了要定期更新
                  與了解現有的消防法規與安檢規範外,也經常會

                  與各級單位、民間業者、消防相關設備人員、送
                  件業者等接觸交流,每天東奔西跑好不充實!

                      隨著經常與這些業者及從業人員見面,頻繁
                  往來後,彼此的關係更是日益融洽。阿甘常常受
                  到大家的盛情款待,可能是多買了一杯手搖杯、
                  順手給了阿甘一盒茶點、留阿甘下來吃一頓飯,

                  雖然阿甘一開始總是會慎重的拒絕,但是一再的                                 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拒絕大家的好意也似乎有點不給人面子,而且與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
                  大家一起吃吃喝喝,難道不是一種友善與親切
                                                                        等關係。
                  的表現嗎?「我既沒有拿錢,也沒有特別做些甚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
                  麼,這樣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阿甘心想。不
                                                                        其他契約關係。
                  過這樣真的一點問題都沒有嗎?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
                      台灣人講情面、重感情,喝杯手搖飲料不                                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算什麼,但如果喝了第一杯飲料,接下來拿了茶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
                  點,繼之吃頓飯,那麼之後業者或消防設備人員                                 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
                  再送上門的,應該更不會拒絕了。                                       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
                      「公務員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的界限在哪
                                                                        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
                  裡?」
                                                                        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讓我們看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
                                                                 二、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
                  定及逾越關係界限甚而遭受刑罰的案例:
                                                                      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一、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得受贈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一)屬公務禮儀。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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