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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故 【 封 面
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
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 處理。
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 Cover Story
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 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
的 啟 示 料 一 杯 飲
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三、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 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處理: 四、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 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未謹守分際甚而觸犯刑罰之案例:
案例一 藉消防安檢權勢勒索財物
案件引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甲係○縣政府消防局第○大隊○分隊小隊長兼代理分隊長及○分隊小隊長兼代理分隊
長;乙係○分隊隊員,均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消
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得對轄區內之各類場所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及檢修,其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得連續處以新台幣(下
同)六千元至五萬元不等之罰鍰,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三十日以下之處分。
甲與負責轄內八大行業消防檢查業務之隊員乙見有利可圖,即本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概括犯意,憑藉彼等得對轄區內之各類場所隨時檢查消防設施,處
以罰鍰或勒令停業之權勢,以收取「加菜金」或「慰問金」之名義,自民國八十六年中秋節
起至八十八年中秋節止,每逢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三大節日,連續向○分隊轄區內之○
科學園區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餐廳及○保齡球館及其他不詳業者,勒索五千元至三萬元
不等之現金,平均每一節日得款新台幣至少在四萬五千元至五萬五千元之間。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完整判決資料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q=8d4281615b05add108ea9ea9c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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