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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藉消防安檢複查機會期約收受賄賂
案件引述: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34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
甲係○市政府消防局○分隊消防員,負責督促及複查轄區內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
及簽證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初,乙因頂讓○美容店並
重新開幕,其消防安全設施屬甲負責督促複查之轄區。甲明知依消防法規之規定,經營按
摩業者之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且為五層樓以下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自
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含火警受信總機、火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
火警警鈴)及附有防焰標示窗帘等消防安全設備,仍基於概括之犯意,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與乙期約每月收取新台幣八千元、三節加倍之賄款,而給予方便。
乙隨即委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初檢,再向○消防分隊申報複檢。同年六月
十五日,甲在○消防分隊側門收受乙交付之賄款八千元後,旋前往複檢,其明知○美容店
之消防設施不合上開規定,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及
「八十九年消防安全設備複查清冊」上,登載「符合規定」等不實之事項,再呈由不知情
之主管核准,足以生損害於該消防分隊對於消防安全檢查之正確性。復於同年七月十五日、
八月十五日,在○美容店騎樓下,先後收受該店經理丙、丁各交付之賄款八千元,同年九
月十二日又收受乙交付之賄款一萬六千元(中秋節加倍)等。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
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整判決資料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q=5b24bf8bc173a2696b608574f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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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期 2021 May ︱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