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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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使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
                   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


               2.  消防機關:協助指定機構或團體,護送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
                   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



              (四)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管束:


               1.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

               2.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4.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

                   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

              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
              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

              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二、 常見的精神與行為急症


              (一) 憂    鬱  症   9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平均每100人中就有3~5人

                   罹患,傷病患長期的感到沮喪,對生活不感興趣而沒有活力,
                   感到焦慮、罪惡與自卑感,其睡眠與食慾受到影響,阻礙其日常

                   生活和社會交往,最嚴重可導致自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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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躁鬱症 :同一時期輪替出現狂躁和憂鬱兩種情緒狀態,在狂躁
                   階段人會變得極度亢奮且精力充沛,在憂鬱階段又變得情緒低落

                   而缺乏活力,有時說話多贅述與思考無邏輯,造成無法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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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思覺失調症 :即過去所說的精神分裂症,顧名思義是一種腦內
                   思考與知覺功能發生混亂失調的情形,其特點是思維深刻的

                   破壞,影響語言、感知和自我感覺,且病患常有幻聽、幻視或

                   妄想,造成長時間與現實社會脫節,而出現異常的社會行為和

                   不能理解什麼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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