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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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與各縣市醫療指導委員會決議執行,當沒有作業程序時,若
                    傷病患有呼吸道阻塞之情形,可嘗試拍痰、鼓勵咳嗽或請求家中

                    照護人員進行協助。


            (二)  老年傷病患在量測血壓或搬運傷病患時,應詢問是否有因洗腎
                    需要而建立之人工廔管,以防在量測血壓或搬運時造成血管

                    破裂。




            第四節    精神急症與行為急症



            一、 精神衛生法與相關法規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5年救護原因為精神異常者達21,0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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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占整體救護件數之1.89% ;精神衛生法為處置精神急症與行為
            急症之特別法,救護技術員必須熟稔相關法律,以便現場執行勤務時

            有所依據。

              (一)  精神疾病之定義: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精神疾病乃指思考、情緒、知覺、
              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

              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
              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

              違常者。同條第4款另指出,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
              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二)  主管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同法第32條也說明

              警察與消防人員的協助義務:「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
              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

              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三)  協助就醫任務分工: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46條第2項所定協助

              執行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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