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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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命徵象:
急性意識不清(GCS<14 分)、呼吸每分鐘>29 或<10 次、脈搏
每分鐘>150 或<50 下、收縮壓>200 或<90 mmHg、 微血管
充填時間>2 秒、體溫>41 或<32℃、血氧濃度 SpO2<90%。
(二) 創傷部位:
顏面、會陰或體表面積>25%之二度或三度燒灼傷、重大的
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
肢 體 之 穿 刺 傷 、 大 量 皮 下 氣 腫 、 連 枷 胸 、內 臟 外 露 、 手 腕 或
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骨盆腔骨
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肢體脈搏摸不到、癱瘓、壓碎傷
或嚴重撕裂傷等。
(三) 創傷機轉:
高度>6 公尺或>兩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3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脫困時間>20 分鐘、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
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車有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之
創傷機轉等。
(四) 特殊情況:
血糖值< 60 mg/dl 或顯示「high」、疑似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
胸痛發作、持續抽搐或剛結束、中毒可能危及生命、小兒評估
危急者、急產、毒蛇咬傷、溺水等。
四、後送醫院之判斷與依據
於現場進行之評估處置以穩定傷患為優先,且應善用無線電通訊
設備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醫院急診回報傷患目前狀況,並依據緊急
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
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緊急救護辦法
第 5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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