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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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命徵象:

                    急性意識不清(GCS<14 分)、呼吸每分鐘>29 或<10 次、脈搏

                    每分鐘>150 或<50 下、收縮壓>200 或<90  mmHg、  微血管

                    充填時間>2 秒、體溫>41 或<32℃、血氧濃度 SpO2<90%。


              (二) 創傷部位:

                    顏面、會陰或體表面積>25%之二度或三度燒灼傷、重大的

                    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

                    肢  體   之  穿  刺   傷  、   大  量   皮  下  氣   腫  、   連  枷   胸  、內     臟  外   露  、   手  腕   或

                    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骨盆腔骨

                    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肢體脈搏摸不到、癱瘓、壓碎傷

                    或嚴重撕裂傷等。


              (三) 創傷機轉:

                    高度>6 公尺或>兩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3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脫困時間>20 分鐘、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

                    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車有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之

                    創傷機轉等。


              (四) 特殊情況:

                    血糖值<  60  mg/dl 或顯示「high」、疑似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


                    胸痛發作、持續抽搐或剛結束、中毒可能危及生命、小兒評估
                    危急者、急產、毒蛇咬傷、溺水等。




            四、後送醫院之判斷與依據


                    於現場進行之評估處置以穩定傷患為優先,且應善用無線電通訊

            設備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醫院急診回報傷患目前狀況,並依據緊急

            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
            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緊急救護辦法


            第 5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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