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級救護手冊
P. 16
不得無故拖延;危急病人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兩條
可能相關緊急醫療的條文,在此之前與其後相關緊急醫療救護的重要
7
紀實摘要整理成圖 1-2-1,內文加入相關緊急醫療的內容如下 :
圖 1-2-1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重要發展紀事
一、台灣光復後消防及空中救護雛形期 6-9
民國 36 年 8 月 14 日修訂擴充消防組織大綱為各級消防組織設置
辦法,將各縣市消防組織規劃為消防隊,隸屬於警察局。國軍於民國
39 年 6 月 1 日成立嘉義直升機分隊,民國 43 年擴編為救護中隊,
民國 48 年 9 月 1 日成立空中傷患後送分隊,係當時唯一的空中救護
專責單位。民國 53 年 1 月 20 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暨港務局消防警察
隊管理規則,將消防警察隊職掌擴大到一切災害之防救,是邁進現代
化消防之轉捩點。民國 55 年 9 月 26 日訂頒『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各縣市消防業務由保安課移轉消防隊
承辦。本時期主要在消防警察的改制,也為「警消」簡稱緣由,應
可視為台灣光復後警消發展的雛形期。
6-9
二、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雛形期(前期)
民國 58 年 1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消防警察大隊成立勤務指揮中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