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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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無故拖延;危急病人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兩條

            可能相關緊急醫療的條文,在此之前與其後相關緊急醫療救護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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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實摘要整理成圖 1-2-1,內文加入相關緊急醫療的內容如下 :






















                                   圖 1-2-1  臺灣緊急醫療救護重要發展紀事




            一、台灣光復後消防及空中救護雛形期                                                    6-9


                    民國 36 年 8 月 14 日修訂擴充消防組織大綱為各級消防組織設置

            辦法,將各縣市消防組織規劃為消防隊,隸屬於警察局。國軍於民國

            39 年 6 月 1 日成立嘉義直升機分隊,民國 43 年擴編為救護中隊,

            民國 48 年 9 月 1 日成立空中傷患後送分隊,係當時唯一的空中救護

            專責單位。民國 53 年 1 月 20 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暨港務局消防警察

            隊管理規則,將消防警察隊職掌擴大到一切災害之防救,是邁進現代

            化消防之轉捩點。民國 55 年 9 月 26 日訂頒『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各縣市消防業務由保安課移轉消防隊

            承辦。本時期主要在消防警察的改制,也為「警消」簡稱緣由,應

            可視為台灣光復後警消發展的雛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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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雛形期(前期)


                    民國 58 年 1 月 1 日臺北市政府消防警察大隊成立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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