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6年3月消防月刊(全)
P. 14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的最低生活限度,所以基本上是採對居住者的生
           二、研析過程
                                                              活扶助,而不是對所有權人財物損失的補償。
                本案係內政部營建署就原所提報專案救助                                「住屋風災救助」針對住屋屋頂、落地窗、
           內容,研擬本標準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增訂「住                              鐵捲門、門窗與水塔等毀損予以救助,惟上開各
           屋風災救助」,針對「因風災致實際居住之住屋                              個財物之毀損,雖對民眾生活必定造成不便及影

           部分毀損影響居住,但未達第 4 條不堪居住程度                            響,但其損害恐未必達到亟需政府緊急介入提供
           者」予以救助,其中屋頂或落地窗毀損,每項救                              生活扶助、協助其自立之程度。此一救助之性質
           助金最高新臺幣(以下同稱)1 萬元;鐵捲門、                             屬對特定財物之損失補償,而非本標準之救助,

           水塔、門窗或住屋其他部分毀損,每項救助金最                              如將之納入本標準成為未來通案性的風災救助種
           高 5,000 元。                                         類,將與本標準第 2 條揭示之災害救助意旨有所
                因本標準增訂「住屋風災救助」涉及層面                            扞格。

           廣泛,本署報請內政部於 105 年 8 月 9 日召開研                           另因本標準未設有排富機制,因此各種救助
           商本標準增修住屋風災救助種類及標準會議,邀                              金皆不限制具領人資格,惟本標準現行「死亡」、
           集行政院交通及環境資源處等中央機關及各直轄                              「失蹤」、「重傷」及「安遷救助」仍屬損害重

           市、縣(市)政府共同研商討論。                                    大且影響生活之救助,而「住屋風災救助」偏屬
                                                              財物之補償,實務上可能有豪宅設施毀損,當事
           三、研析情形
                                                              人自行支出修繕費用毫無困難,但仍可向政府領
                本案經會議研商結果,出席之各相關部會及                           取救助金之現象,恐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且排擠

           直轄市、縣(市)政府多不建議將「住屋風災救                              政府救助金用於更多生活困頓之民眾。
           助」納入本標準,主要原因綜整分析如下:                                    (二)社會救助法及租稅法規已有部分機制
                (一)財物損失補償非本標準救助範疇                                 目前全國有 18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憲法第 155 條規定:「人民……受非常災                         據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
           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另依司                              第 19 條規定,並參據 89 年函頒之「直轄市、縣
           法院釋字第 571 號解釋意旨,此項扶助及救濟,                           (市)主管機關訂定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範例」

           性質上係國家對受非常災害之人民,授與之緊急                              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各災害別救助
           救助,有關救助之給付對象、條件、範圍,國家                              種類及標準,訂有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救
           於符合平等原則之範圍內,得斟酌國家財力、資                              助金核發相關規定(自治法規),據以辦理各該

           源有效運用、其他實際狀況,採取合理必要之手                              直轄市、縣(市)災害救助相關事宜;且社會救
           段,為妥適之規定。                                          助法第 26 條明定災害救助方式,並規定得由直
                本標準第 2 條第 2 項針對災害救助之定義,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
           係延續上開憲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571 號解釋                           辦理之,其中災害救助方式已包含有輔導修建房

           而來,將災害救助定性為因遭受風災震災火災爆                              舍項目。因此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所
           炸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                              管救助金核發相關規定,自行考量納入相關規
           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也就                              範。

           是災害救助,是定位在確保人民有合於人性尊嚴                                  另目前所得稅法等相關租稅法規,對民眾遭




           12   消防月刊 2017.3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