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6年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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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損失均有租稅減免制度,民眾                              得到證實」)。

             可核實認列損失,並無金額限制,除減輕災民負                                  因此,本標準增列「住屋風災救助」,針對
             擔外,亦可防堵富人領取住屋毀損救助之弊。而                              住屋屋頂、落地窗、鐵捲門、門窗與水塔等設施
             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亦規範自有                              毀損即給予救助,恐造成民眾心態上認為災後申
             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可申請修繕貸款。至於災                              請救助即可,減少災前加固住屋設施及防颱整備

             民倘因住屋部分毀損無力修繕,生活陷於困難,                              之動機,除不利於災害防救外,與目前推行全民
             而有緊急扶助之必要者,縱使不符本標準安遷救                              自主防災之政策方向恐亦有悖。
             助之規定,各政府機關仍得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                                  (四)各種財物設備損失要求援引比照

             以救助,迭經內政部函釋在案。                                         在政府財政日益窘迫的情形下,倘將尼伯特
                 故而,一個完整的災害救助體系,係由各                             風災中專案補助性質之住屋毀損救助納入本標準
             個災害之救助種類標準及其他法規,如社會救助                              成為未來通案性的風災救助項目,則國家長期、

             法、所得稅法等共同構築而成。本標準係針對受                              整體之發展與其他政事所需資金恐受一定影響,
             非常災害之民眾,因災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而                              該救助措施將資源導引於民眾災後短期非重大影
             予以緊急之生活扶助,至不符本標準規定救助之                              響生活之小額救助,而捨國家其他政事之長期支

             民眾,仍可回歸社會救助之規範予以濟助。                                應,此一資源配置之效益、效率、合理及公平性
                 (三)可能降低民眾防災整備意識                                如何?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71 號解釋所揭
                 對於天然災害的防治,首重事先預防,倘                             「斟酌國家財力、資源有效運用」後採取之「合
             不能藉由各種措施預防災害之發生,則事後的補                              理必要手段」?似非無疑。

             救往往數倍於事前預防之費用。由於政府之資源                                  且「住屋風災救助」納入通案救助規定後,
             有限,行政部門推動防災工作有其極限,隨著巨                              不僅易放難收,未來更將引起其他災害(如震
             型災害越趨頻仍,世界各國皆開始強調民眾自主                              災、火災、爆炸、土石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防災之重要性,如日本推動防災士制度、防災推                              輸電線路災害等)導致住屋毀損要求援引比照,
             進國民大會,強化民眾災害自助互助之精神及能                              或屋頂、門窗、水塔、鐵捲門以外其他財物、設
             力;故政府在政策工具的運用上,宜朝鼓勵民眾                              備毀損時要求救助之無窮爭議。倘同意予以比照

             主動採取減少或規避天然災害風險的行為方向規                              救助,則災害救助項目持續擴大,對國家財政而
             劃,對民眾之災害救助,固然有助於受災家庭之                              言不啻雪上加霜;倘不予以比照救助,政府該如
             生計,惟宜以維持基本生活有必要者為限,倘過                              何對事物本質相同(同為財物損失且對日常生活

             度加碼,不但無法積極提供民眾事前減災的誘                               造成影響,僅災害原因不同,或受損財物種類不
             因,更甚者恐形成道德風險,或使民眾失去自主                              同而已)之事件,主張有合理、正當的理由給予
             防災之意識(例如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張研究員靜                              差別待遇?屆時恐進退維谷並招致民眾不滿。
             貞等人主持之「基隆河汐止、五堵地區居民參與                                  另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

             洪災保險意願之研究」頁 59 所載,「許多民眾                            盡相同,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源困窘,
             可能會低估水災發生的風險,而不願投保,或是                              因本標準發放之救助金所需經費係由直轄市、縣
             認為政府最後會承擔,發放救濟金,因此不需要                              (市)政府預算支應,如將「住屋風災救助」納

             投保,這個現象也可以從我們與里長進行訪談時                              入,未來財政狀況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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