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6年3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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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恐需中央支援。                                                「住屋風災救助」項目包含住屋屋頂、落

                基此,考量政府財政現況及災害救助政策                            地窗、鐵捲門、水塔、門窗或住屋其他部分毀損
           的永續發展,針對災害之救助,仍以限於本標準                              影響居住補助,如納入本標準,除上開明列項目
           現行對個人損害重大且具緊急救助性質之「死                               外,民眾可能只要住屋有任何設施毀損,皆以
           亡」、「失蹤」、「重傷」及「安遷」救助為宜。                             「其他部分毀損影響居住」項目申請補助,導致

                (五)實務執行層面                                     只要住屋有設施毀損,民眾即可領取相關救助
                「住屋風災救助」納入本標準,可能造成地                           金,造成公部門資源不合理配置。
           方政府於實務執行上,有下列困難:                                       5. 給付金額之認定困難

                1. 認定標準不一之爭議                                      因本標準現行「死亡」、「失蹤」、「重傷」
                「住屋風災救助」如納入本標準,因其要件                           及「安遷救助」,皆為因災致損害重大,影響生
           為「毀損影響居住,但未達第 4 條不堪居住程度                            活,故發給固定金額之救助金,而「住屋風災救

           者」,至何謂「影響居住」?並未如本標準之「安                             助」偏屬財物之補償,應以實際受損之金額給付
           遷救助」有具體明確之認定標準,實務上可能發                              為宜,但實務上亦難以該毀損項目之實際修繕金
           生以下爭議:                                             額補助,因此需訂定各項目更為細緻之給付標準

                (1)住宅為 3 樓透天厝,3 樓閒置房間之                        及金額,認定上恐易造成爭議,民眾亦可能對救
           窗戶破裂亦申請救助,但地方政府難以認定是否                              助金之多寡產生計較之感受。
           達成影響居住之要件。
                                                              四、結語
                (2)同一種住屋毀損狀況,但於不同直轄

           市、縣(市)或不同鄉(鎮、市、區)認定結果                                  尼伯特風災後,政府對於災區住屋未達到不
           不同,造成民眾抗爭。                                         堪居住的程度給予專案救助,是希望協助災民儘
                2. 各種建物耐災能力不同                                 速復原重建,但將「住屋風災救助」納入本標準,

                因各種建築物耐災能力不同,可能有平時                            成為常態性救助項目,其涵蓋範圍過廣,可能造
           疏於整備,年久失修之老舊住屋,災後有設施毀                              成上述與災害救助精神違背,也會有不利自主防
           損而可申請補助,但相較之下,投注較多心力、                              災、妨礙資源合理配置等問題。

           經費於防災整備,耐災能力較強之住宅,卻因無                                  因每次災害情形、各地區自然環境條件及財
           設施毀損,而無相關補助,造成民眾不公平之感                              政狀況皆未盡相同,須辦理救助之項目及金額或
           受,引起爭議。                                            將有差異,未來針對災區住屋未達到不堪居住的

                3. 難以判定是否為該次災害造成之毀損                           程度,依個案及當時國家財政等狀況考量以專案
                實務上可能出現設有戶籍,但無人居住之老                           救助方式辦理,除可賦予行政部門較多彈性外,
           舊住宅,原先屋頂等設施已有毀損,趁災後申請                              亦可於常態性法令外,傳達政府體恤災民之美
           補助,地方政府難以認定是否為該次災害所導致                              意,當屬較合宜可行之作法。

           之毀損,仍須發放救助金。
                4. 後續救助項目難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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