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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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儲槽搶救演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提供 )                ■儲槽搶救演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提供 )


                                                              儲槽自主定期檢查制度。
           四、儲槽自主定期檢查執行情形統計
                                                                  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

                國內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
           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尚無儲槽定期檢查                              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
           之規定,僅要求儲槽於設置完工前應由內政部認                              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

           可之專業機構執行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                              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故內政
           接檢查,經上開完工前檢查符合規定且開始啟用                              部所函頒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
           後,則不需再經任何檢查;惟考量儲槽在長期負                              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並無強制性,其主要目的

           載及環境應力作用影響下,時有發生疲勞、老                               係輔導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達
           化、應力腐蝕、鏽蝕、減薄及焊接部位劣化等問                              1,000 公秉以上,及其相關設施之業者,可參酌
           題,導致對整體結構安全產生相當不利影響,                               上開行政指導綱領,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

           進而影響儲槽之使用期限。倘儲槽未實施定期                               進行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檢查制度,恐因未及時發現儲槽或其相關設備                                   本項統計資料主要是為了解國內執行儲槽
           之損壞,造成嚴重事故。基此,內政部為維護                               自主定期檢查之情況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共安全,於 103 年 3 月 10 日,以內授消字第                       消防局宣導情形,並據以作為消防署未來就儲槽

           1030821600 號函發「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                         自主定期檢查政策推展方向之參考。(如表5)
           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據以初步推動


                                  ■表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宣導情形
              儲槽總數(座數)          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座數)           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廠家數(家數)               宣導家次(次)
                  11,505                  1,660                        164                       340
           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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