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P. 12
專題報導 Special Report
■儲槽搶救演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提供 ) ■儲槽搶救演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提供 )
儲槽自主定期檢查制度。
四、儲槽自主定期檢查執行情形統計
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
國內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
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尚無儲槽定期檢查 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
之規定,僅要求儲槽於設置完工前應由內政部認 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
可之專業機構執行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 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故內政
接檢查,經上開完工前檢查符合規定且開始啟用 部所函頒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
後,則不需再經任何檢查;惟考量儲槽在長期負 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並無強制性,其主要目的
載及環境應力作用影響下,時有發生疲勞、老 係輔導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達
化、應力腐蝕、鏽蝕、減薄及焊接部位劣化等問 1,000 公秉以上,及其相關設施之業者,可參酌
題,導致對整體結構安全產生相當不利影響, 上開行政指導綱領,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
進而影響儲槽之使用期限。倘儲槽未實施定期 進行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檢查制度,恐因未及時發現儲槽或其相關設備 本項統計資料主要是為了解國內執行儲槽
之損壞,造成嚴重事故。基此,內政部為維護 自主定期檢查之情況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共安全,於 103 年 3 月 10 日,以內授消字第 消防局宣導情形,並據以作為消防署未來就儲槽
1030821600 號函發「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 自主定期檢查政策推展方向之參考。(如表5)
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據以初步推動
■表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宣導情形
儲槽總數(座數) 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座數) 1,000公秉以上之儲槽廠家數(家數) 宣導家次(次)
11,505 1,660 164 340
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
10 消防月刊 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