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105年2月消防月刊(全)
P. 61
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消防勤業務中之應用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in fire
prevention operations
■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許伶因
■圖/許伶因提供
消 防機關在執行勤業務時,常有蒐集、利用 由或徵得受害者家屬同意,提供被害人家屬的個
民眾個人資料的必要,為避免侵害人民隱
人資料,使殯葬業者進行協助工作。
私權,應如何合理利用、處理及保護該個人資料 又,縱被害人死亡,惟救災資料若被機關
實為備受關心之議題,本文以下即針對消防同仁 核定為機密事項,消防人員洩漏該類機密資訊,
在執行業務時可能遇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提 則可能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
出分析。 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一、指揮中心提供予殯葬業者被害人的個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
資法)? 二、指揮中心提供予記者火警地點,是否
【解析】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係以生存 可以提供部分的住址(例如:新北市板橋區中正
之自然人為限,如被害人已經死亡,無個人資料 路)?
保護問題,惟提供被害人個人資料給殯葬業者如 【解析】依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對於個人
包含家屬姓名、住址等仍涉及被害人尚生存之家 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
屬個人資料,於此情形,消防機關不應提供予殯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除非有同條但書第 1 款
葬業者,避免侵害被害人家屬之個人資料,而有 至第 7 款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違法之虞。 利用。
但依個資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為維護國 單純提供火警地點,尚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時,公務機關得就個人資 法,惟因個人資料之範圍包括「其他得以直接或
料為目的外之利用。例如,在遇有發生重大災害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第 2 條第
情形,為有效管控災難現場,並使罹難者遺體迅 1 款),從而,若提供的地點得與特定身分之人
速獲得妥善處理,消防機關得以增進公共利益為 做連結(例如 : 帝寶某戶或陽明山私人園區內部
消防月刊 2016.2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