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105年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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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民眾之個人資料。 狀、用藥等資料輸入雲端系統,攝影機則錄下救
護過程及患者影像,再以生理監視器監測患者心
六、分隊同仁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填寫 電圖及生理資訊,資料傳到連線醫院院方和 119
救護紀錄表所涉及之個人資料,是否應向病患進 指揮中心。經行動急診室所蒐集之資料,係公務
行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之告知?於執行救 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而蒐集,其
護勤務後,分隊同仁使用救護紀錄表上被救護患 資料之蒐集應與特定目的相符。
者之個人資料,寄送慰問卡給被救護之患者,是 但若在例行舉辦之救護案例研討會中使用
否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所拍攝之畫面,係屬特定
【解析】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 目的外之利用,依個資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
務機關依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得
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研討會報告人於使用攝
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 影資料時,應將當事人之特徵或外貌遮掩處理,
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 使公眾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始無侵害當事人
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惟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 隱私權之疑慮,而不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第 2 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
定職務所必要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八、消防同仁為印製消防暨義消(含婦宣
救護紀錄表上填寫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 及救護志工)退休人員通訊錄而蒐集個人資料是
職務(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法源依據為消防 否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法第 24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緊急救護 【解析】因通訊錄包含當事人姓名、電話、
辦法第 14 條)所必要,故消防人員填載救護紀 住址,為個資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範圍,又
錄表前依法得免為告知。 依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又將該資料用於寄送慰問卡,屬於特定目的 蒐集,應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外之利用,惟依一般社會通念,於通常情形下, 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製作通訊錄係因消防
當事人不至於拒絕接受慰問卡,故以慰問卡傳達 人員退休後相關之退休福利或措施而有聯繫之必
消防同仁之祝福,應可認為屬於「有利於當事人 要者,因屬於人事管理範圍,為執行法定職務所
之權益」,再者,亦可於事前獲得當事人書面同 必要,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之規定,且依個資法
意,而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6 款、第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為告知。
7 款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倘若製作通訊錄係為日後聯誼所需,則因
非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需得當事人之同意後
七、在例行舉辦的救護案例研討會中,使 始得蒐集各該同仁之個人資料,並且於蒐集個人
用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所拍攝之畫面,是否 資料時,應踐行個資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告知義
有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務(蒐集之目的、個資之類別、個資利用之期間
【解析】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可將患者症 等)。
消防月刊 2016.2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