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105年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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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民眾之個人資料。                                           狀、用藥等資料輸入雲端系統,攝影機則錄下救

                                                                護過程及患者影像,再以生理監視器監測患者心
                 六、分隊同仁執行緊急救護勤務時,填寫                             電圖及生理資訊,資料傳到連線醫院院方和 119
             救護紀錄表所涉及之個人資料,是否應向病患進                              指揮中心。經行動急診室所蒐集之資料,係公務
             行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之告知?於執行救                           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而蒐集,其

             護勤務後,分隊同仁使用救護紀錄表上被救護患                              資料之蒐集應與特定目的相符。
             者之個人資料,寄送慰問卡給被救護之患者,是                                  但若在例行舉辦之救護案例研討會中使用
             否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所拍攝之畫面,係屬特定

                 【解析】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                         目的外之利用,依個資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
             務機關依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得
             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研討會報告人於使用攝
             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                              影資料時,應將當事人之特徵或外貌遮掩處理,

             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                              使公眾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始無侵害當事人
             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惟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                          隱私權之疑慮,而不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第 2 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
             定職務所必要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八、消防同仁為印製消防暨義消(含婦宣

                 救護紀錄表上填寫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                             及救護志工)退休人員通訊錄而蒐集個人資料是
             職務(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法源依據為消防                              否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法第 24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緊急救護                             【解析】因通訊錄包含當事人姓名、電話、

             辦法第 14 條)所必要,故消防人員填載救護紀                            住址,為個資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範圍,又
             錄表前依法得免為告知。                                        依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
                 又將該資料用於寄送慰問卡,屬於特定目的                            蒐集,應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外之利用,惟依一般社會通念,於通常情形下,                              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製作通訊錄係因消防
             當事人不至於拒絕接受慰問卡,故以慰問卡傳達                              人員退休後相關之退休福利或措施而有聯繫之必
             消防同仁之祝福,應可認為屬於「有利於當事人                              要者,因屬於人事管理範圍,為執行法定職務所

             之權益」,再者,亦可於事前獲得當事人書面同                              必要,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之規定,且依個資法
             意,而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6 款、第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為告知。
             7 款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倘若製作通訊錄係為日後聯誼所需,則因
                                                                非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需得當事人之同意後

                 七、在例行舉辦的救護案例研討會中,使                             始得蒐集各該同仁之個人資料,並且於蒐集個人
             用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所拍攝之畫面,是否                            資料時,應踐行個資法第 8 條所規定之告知義
             有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務(蒐集之目的、個資之類別、個資利用之期間

                 【解析】新北市 119 行動急診室可將患者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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