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105年2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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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別墅等),此即屬個資法第 2 條規定之個人資料。                               【解析】個資法之規範客體為自然人之資

           因提供火警地點予記者非消防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料,不及於法人,故法人之名稱及地址不受個資
           必要範圍內之事項,從而,除符合個資法第 16                             法之保護。本案例中,若僅公布民間救難團體的
           條第 2 款增進公共利益或第 7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                          法人名稱,並未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意外,否則提供行為違反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                                若為民間救難團體之理事長之姓名、電話、

                                                              住址等資料,因屬個資法第 2 條所規定個人資料
                三、民眾來電詢問分隊同仁欲購買之房屋                            之範圍,消防機關不得擅自將上開資料置於官方
           是否曾經發生過火災,可否提供相關資訊?                                網站上供公眾瀏覽。惟因救災救難具有急迫性,

                【解析】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火                        有迅速連絡民間救難團體之需求,消防機關可依
           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個資法第 16 條第 7 款規定事前取得當事人書面
           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                              同意,將理事長之姓名、電話、住址公布於消防

           生時間及地點為限。」火災受害人為該房屋之所                              局網站。
           有權人、使用人或現住人,利害關係人則為該房
           屋之抵押權人、繼承人或管理人……等。                                     五、業務單位將廠商或民眾的身分證影本,

                房屋是否發生火災及其發生時間屬政府資                            置於公文附件中會辦其他科室,業務單位的承辦
           訊,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                         人是否需先將民眾之個人資料作遮掩處理?
           請求消防機關提供相關資訊,受請求機關應於受                                  【解析】因身分證影本包括自然人之姓名、
           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婚姻、聯絡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除有政府資訊公開                           方式等,均屬於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公務機
           法第 18 條規定各款之情形外,應以公開為原則。                           關內部為會辦公文而為個人資料之傳送,應係屬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6 款規定,公                       個資法第 2 條第 5 款所定之「利用」,依個資法

           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                              第 16 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
           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資訊,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                               相符。

           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承辦人應先確認公文會辦的流程是
           房屋是否發生火災及其發生時間可能涉及當事人                              否有需要附上民眾身分證影本之必要性,倘民眾
           隱私,從而,得否提供該相關資訊,應由消防機                              身分證影本資料屬案件審核項目之一(如依「一

           關視個案情形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                               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6
           益」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
           衡量判斷,如「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不                             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該資料即得隨文
           公開資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則得提供之。                               檢附陳核,於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若其案件無

                                                              須審核民眾身分證資料(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四、民間救難團體的名稱、理事長姓名、                            條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法令查詢),依個資法第
           手機號碼、住家地址為了方便聯絡,消防局是否                              16 條規定即不得為前揭利用行為,於此情形,

           可以公布於消防局的網站上?                                      承辦人應將民眾身分證影本做遮掩處理,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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