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105年消防月刊 1月號
P. 46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下簡稱規程)等 3 種。有關防災中心所稱之防火
參、防災中心概要
對象物及訓練機構,均為消防法規所規定,在自
治法規中,僅再做細部要求或補充說明,並未與 一、應設防災中心之場所
消防法規牴觸。 按消防法所列防火對象物之類別、樓層高度
二、立法緣起 及面積等條件,於條例第 55 條之 2 之 2 第 1 項
西元 1989 年 8 月 24 日下午發生一起火災, 規定,轄區符合條件之防火對象物,應設防災中
起火建築物為東京都江東區的「南砂天空城」, 心(摘要如表 1),並於該中心集中管理消防安
係地上 28 層、地下 1 層、建築面積 2,067 平方 全設備之綜合操作盤及控制裝置。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33,209 平方公尺的高層建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及機能
築物。火勢從 24 樓竄起,所幸僅有燒損該層約 有關防災中心的構造及機能,主要於規則第
159 平方公尺及 6 人輕傷,當檢討此起火災的缺 11 條之 3 之 2 的第 1 項明列 10 項功能,再於規
失時,其中之一,就是防災中心的設備運用及初 程就相關部分予以補充,如下:
7
期應變並未健全。當時的眾議院院長田村元 質 (一)位於避難層、其直上層或直下層而可
詢該棟建築物皆屬高度防災安全性,為何仍有」初 自外部容易出入的位置。
期消火及排煙設備動作延誤;」每 100 平方公尺的 (二)壁、柱及樓地板為防火構造,窗戶及
防火區畫未能發揮功能,玄關及附室的防火門的 出入口,設防火門,而室內面向壁、柱及天花板
區劃功用喪失;」走廊及電梯的附室仍遭煙霧侵入;」 處,皆以不燃材料裝修。
複雜的建築構造造成消防人員未能有效採取滅火 (三)水無法浸入或浸透的預防措施。
行動等情形。 (四)設有換氣、暖房或冷房設備之管道,
在這樣的環境下,東京都的火災預防條例明 應有防止火煙進入的措施。
定派駐於防災中心的值勤人員,應該參加講習並 (五)應有監視及操作消防安全設備的功能
持有自衛消防技術認定證。 及災害時操控設備所需面積。
■表1 日本東京都應設防災中心場所摘要表
項次 防火對象物 面積或樓層要求
電影院、集會堂、舞廳、遊藝場所、酒店、
2
視聽歌唱場所、餐廳、百貨商場、旅館、醫 」11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10,000m 以上。
(1)
2
院、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特定用途之複 」5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20,000m 以上。
合用途場所
(2) 地下街 」總樓地板面積1,000m 以上。
2
集合住宅、公共浴室、停車場、寺廟、工廠、
2
(3) 工作室、停車場、飛機庫、倉庫、辦公室、 」15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30,000 m 以上。
非特定用途之複合用途場所
2
(4) 學校、圖書館、博物館、三溫暖、文化資產 」總樓地板面積50,000 m 以上。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條例第55條之2之2(自行整理)
48 消防月刊 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