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105年消防月刊 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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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東京都防災中心
值勤人員講習訓練概要
Summary of Tokyo Disaster Prevention Center duty personnel
training lectures
■文/內政部消防署 廖為昌
■圖/廖為昌提供
壹、前言 貳、日本消防法規概要
建築及消防,就公共安全層面而言,乃一 一、法規概要
體兩面,雙方基於各自權責,所管法令會有互補 日本法規與國內大致類似,有全國性的消
情形,例如「防災中心」於建築法規的建築技術 防法規及地方性的自治條例,而全國性的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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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及消防法規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規,分別有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令 (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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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均有不同的規定,但是此 2 種法規均為硬體 稱施行令)、消防法施行規則 (以下簡稱施行
設施的規範,如果防災中心沒有值勤人員運作, 規則)等 3 種。其中,消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述
設備縱使如何完善,一旦緊急事故發生,仍舊無 的防火對象物,為所有消防機關列管場所之共通
法發揮應有的初期應變功能,因此,內政部消防 分類,而應設自衛消防組織的建築類別,則於同
署引入日本之規定,要求全國各消防機關必須辦 法8條之2 之5概述,並於施行令第4 條之2之
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講習訓練。 4 明定具體場所,復於第 4 條之 2 之 5 及第 4 條
上述講習訓練,日本東京都明定於火災預防 之 2 之 8 規定自衛消防組織所需人數及參與講習
條例中,屬地方自治事項,而國內雖已納入消防 之要求。而辦理講習的訓練機構,採登入制,明
法修正條文中,但尚未能完成法制作業,而臺北 定於施行規則第 4 條之 2 之 12。另依消防法第
市政府 100 年 10 月 20 日發布火災預防條例,明 36 條第 1 項之規定,防火管理基於減輕火災以
定臺北市的防災中心值勤人員應接受講習訓練, 外之災害,得稱為防災管理。
並陸續完成相關的配套作為。基此,有必要就個 而東京都有關防災中心的地方自治法規,係
人赴日觀察日本之授課情形,提供所見,除可供 依其轄區特性而立法,該都之自治法規,計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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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參考外,亦可做為未來消防法修正條文通 災預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火災預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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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全國通行的依循原則。 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及火災預防施行規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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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月刊 2016.1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