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105年消防月刊 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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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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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都防災中心




                       值勤人員講習訓練概要





                       Summary of Tokyo Disaster Prevention Center duty personnel

                       training lectures



                                                                                      ■文/內政部消防署  廖為昌
                                                                                      ■圖/廖為昌提供









             壹、前言                                               貳、日本消防法規概要

                 建築及消防,就公共安全層面而言,乃一                                 一、法規概要
             體兩面,雙方基於各自權責,所管法令會有互補                                  日本法規與國內大致類似,有全國性的消

             情形,例如「防災中心」於建築法規的建築技術                              防法規及地方性的自治條例,而全國性的消防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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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及消防法規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規,分別有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令 (以下簡
                                                                                             3
             準,均有不同的規定,但是此 2 種法規均為硬體                            稱施行令)、消防法施行規則 (以下簡稱施行
             設施的規範,如果防災中心沒有值勤人員運作,                              規則)等 3 種。其中,消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述
             設備縱使如何完善,一旦緊急事故發生,仍舊無                              的防火對象物,為所有消防機關列管場所之共通
             法發揮應有的初期應變功能,因此,內政部消防                              分類,而應設自衛消防組織的建築類別,則於同

             署引入日本之規定,要求全國各消防機關必須辦                              法8條之2 之5概述,並於施行令第4 條之2之
             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講習訓練。                                     4 明定具體場所,復於第 4 條之 2 之 5 及第 4 條
                 上述講習訓練,日本東京都明定於火災預防                            之 2 之 8 規定自衛消防組織所需人數及參與講習

             條例中,屬地方自治事項,而國內雖已納入消防                              之要求。而辦理講習的訓練機構,採登入制,明
             法修正條文中,但尚未能完成法制作業,而臺北                              定於施行規則第 4 條之 2 之 12。另依消防法第
             市政府 100 年 10 月 20 日發布火災預防條例,明                      36 條第 1 項之規定,防火管理基於減輕火災以
             定臺北市的防災中心值勤人員應接受講習訓練,                              外之災害,得稱為防災管理。

             並陸續完成相關的配套作為。基此,有必要就個                                  而東京都有關防災中心的地方自治法規,係
             人赴日觀察日本之授課情形,提供所見,除可供                              依其轄區特性而立法,該都之自治法規,計有火
                                                                           4
             臺北市參考外,亦可做為未來消防法修正條文通                              災預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火災預防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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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後,全國通行的依循原則。                                      規則 (以下簡稱規則)及火災預防施行規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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