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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專題報導
變能力,消防署於 92 年 1 月 13 日函頒「高層
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
畫」、93 年 3 月 16 日「大型空間自衛消防編組
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94 年 3 月 16 日「老人
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
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及 96 年 7 月 20 日「觀光旅
館、旅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供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據以指導場所進行自
■發現起火點,緊急滅火。
衛消防編組訓練及驗證查核機制,另為整合 4 項
演練暨驗證計畫,消防署於 97 年 8 月 21 日消
署預字第 0970500689 號函頒「自衛消防編組演
練及驗證指導綱領」,惟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於會議或督導場合時,表示多種計畫過於複
雜,無法了解訓練及驗證差異與執行重點,又因
訓練及驗證規範於同一規定內,易造成同仁混
淆。基此,為使規定合於國人使用習慣,未來將
參考現行實務做法及國外類似規定,將自衛消防
■現場狀況緊急通報。 編組「訓練」及「驗證」分定不同規範,至於原
來 4 項演練暨驗證計畫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
驗證指導綱領」將予以停止適用。
■防火管理人緊急連絡消防機關。
■緊急廣播現場民眾依指示避難。 ■對受傷者進行緊急救護。
消防月刊 2015.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