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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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如: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                                   動通知將建置專才資源資料庫予
                      林務局等)先行指派人員擔任初期指                                   以更新。
                      揮人員,於第一時間派遣隊伍前往搜                          (十三)各級指揮人員應負起指揮責任指揮
                      救;俟消防機關指揮官及相關人員抵                                   協調各項救援工作之進行;各參與

                      達後,併協請其擔任協同指揮人員,                                   救援人員應服從各級指揮人員之
                      以整合及掌控各單位出勤能量及有效                                   指揮。
                      統籌救援進度等各項事宜。                             四、提升救援技術與能量:
               (六)每 1 搜救編組應洽在地且熟悉山域地                           (一)針對所轄地域特性,每半年辦理 1 次

                      形之民間搜救團體、專家、巡山員、                                山域救援訓練,訓練內容以山域實地
                      山地義警、當地人士、揹工…等協                                 戶外訓練為主,必要時邀集相關單位
                      同,餘相關救援人員得以混編方式編                                共同參與。
                      入隊伍。                                     (二)就現行可動員之能量(含友軍支援單

               (七)每 1 搜救編組應指定帶隊官、搜救責                                  位)進行檢討分析、策定編組方式、
                      任區域及路線(同時考量已入山搜救                                依轄區特性執行勤務時攜帶所需裝
                      隊伍路線及區域),確實分工並做成                                備、能量,如有不足時依程序爭取經
                      紀錄。                                             費辦理充實之具體規劃。

               (八)指揮人員於勤前教育時應再次說明救                             (三)協調相關機關、團體、人員等辦理聯
                      援計畫,並檢查相關裝備器材(包                                 合救援演練,以適時驗證各項機制運
                      括:通訊、定位、救援、急救等所需                                作情形,並配合及時修正調整。
                      裝備器材,並視季節與山域高度需求                          五、其他:

                      增減)及糧食飲水(考量搜救天數、                               山域活動涉及持續體耐力及適應度,
                      人數等,並預留餘裕天數需求),同                               為降低救援人員上山導致高山症之發
                      時登入搜救人員資料。                                     生,除上述以大隊為單位之動員機制
               (九)救援人員應依事前所分配之救援責任                                   外,並得協調其他之單位人員支援,

                      路線、區域執行,同時應與前進指揮                               每組以6至8人小組為宜。
                      所保持聯繫並定時報點。
               (十)發現待救人員或現場,應立即回報前
                      進指揮所,前進指揮所應立即通知其

                      他救援人員適時停止救援作業或趕往
                      協助。
                (十一)救援結束應儘速召集各參與機關、
                         團體、單位人員舉辦檢討會,針對

                         執行過程依相關人命救助作業程
                         序進行檢視並做成紀錄,以分享經
                         驗、策進未來。
                (十二)各配合管理(制)機關(如:警察

                         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
                         等)之救援人員名冊更動時,應主
                                                                 ◆ ◆實施動員整裝情形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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