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3年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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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一)指揮官:
                               ၡܢહᚐ
                            હᚐԓ                                        統一指揮火災搶救、人命救助、緊
                     ܸ౨֜
                                                                       急救護、周邊警戒及其他救災任務,
                       ʱඟڗ                                             於火災現場選擇適當位置設立指揮
                            ऊԣԓ
                               ˦Өวહ  ɛնહп  ʕᘱԶ˥                        中心,並劃定警戒區管制現場狀況

                                                                       避免多餘的死傷。協調相關事業單
                                                                       位如電力、自來水和瓦斯公司配合
                               Ъ኷࿇ྃ    Ъ኷ࡰ  ઋజ࿇ྃ    ઋజࡰ
                                                                       救災。建立指揮組架構及幕僚,分
                            ࠇ೥ଡ଼                                        配各項職務以確保火災現場指揮體
                                                                       系正常運作,各項協商事宜皆由指
                     ܸ౨֜     ଡ଼ڗ
                                                                       揮官做出決定或授權部屬決定,當
                       ʕඟڗ    Ъุଡ଼
                                                                       有上級長官或者權責機關到場時將
                             ଡ଼ڗ
                                                                       指揮權轉移。關於指揮權轉移,於

                               ˦Өวહ  ɛնહп  ʕᘱԶ˥  ၡܢહᚐ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

                                                                       及搶救作業要點》中有關消防機關
                                                                       部分亦有提及:
                               ܝාଡ଼
                                   ܝා࿇ྃ    ܝාࡰ
                                 ଡ଼ڗ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τΌ֜
                                   Ъ኷ʱଡ଼    ʱଡ଼ڗ  Ъ኷࿇ྃ    Ъ኷ࡰ  ઋజʱଡ଼    ʱଡ଼ڗ  ઋజ࿇ྃ    ઋజࡰ
                 ܸ౨֜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
                               ࠇ೥ଡ଼
                                                                          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
                  ɽඟڗ
                                 ଡ଼ڗ                                       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
                     อၲ֜  ᑌഖ֜                                             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
                                       ʱਜ


                               Ъุଡ଼                                        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
                                       ΂ਕ                                 判災情達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
                                 ଡ଼ڗ
                                   ණഐਜ     ˦Өวહ  ɛնહп  ʕᘱԶ˥  ၡܢહᚐ         (中)隊長到場指揮;可能達重
                                                                          大火災層級時,則應通報消防局

                                                                          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若達到
                                                                          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則另通報
                                                                          直轄市、縣市)首長或首長指定
               ◆ ◆(資料參考:陳崇岳,消防戰術 - 指揮官與幕僚救災要領)
                                                                          之代理人知悉。
               一、火災: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
                    臺灣火災發生件數從100年已1,772件
                                                                          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
                    至102年1,451件(截至今(103)年7                                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
                    月底止計834件),但傷亡人數卻未能                                    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
                                                                          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
                    有明顯減少趨勢;面對火災初期,如何
                                                                          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
                    在短時間建立現場指揮機制,有效地分
                                                                          指揮任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
                    配人力,將傷亡財損降至最低,試就火                                     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災現場的基本架構探討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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