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03年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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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一)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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હᚐԓ 統一指揮火災搶救、人命救助、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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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護、周邊警戒及其他救災任務,
ʱඟڗ 於火災現場選擇適當位置設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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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Өวહ ɛնહп ʕᘱԶ˥ 中心,並劃定警戒區管制現場狀況
避免多餘的死傷。協調相關事業單
位如電力、自來水和瓦斯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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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建立指揮組架構及幕僚,分
ࠇଡ଼ 配各項職務以確保火災現場指揮體
系正常運作,各項協商事宜皆由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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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官做出決定或授權部屬決定,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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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級長官或者權責機關到場時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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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權轉移。關於指揮權轉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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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
及搶救作業要點》中有關消防機關
部分亦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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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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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౨֜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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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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ଡ଼ڗ 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
อၲ֜ ᑌഖ֜ 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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Ъุଡ଼ 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
ਕ 判災情達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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ණഐਜ ˦Өวહ ɛնહп ʕᘱԶ˥ ၡܢહᚐ (中)隊長到場指揮;可能達重
大火災層級時,則應通報消防局
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若達到
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則另通報
直轄市、縣市)首長或首長指定
◆ ◆(資料參考:陳崇岳,消防戰術 - 指揮官與幕僚救災要領)
之代理人知悉。
一、火災: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
臺灣火災發生件數從100年已1,772件
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
至102年1,451件(截至今(103)年7 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
月底止計834件),但傷亡人數卻未能 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
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
有明顯減少趨勢;面對火災初期,如何
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
在短時間建立現場指揮機制,有效地分
指揮任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
配人力,將傷亡財損降至最低,試就火 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災現場的基本架構探討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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