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03年消防月刊 7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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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五)4.4.5 認證                                    三、 4.7 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
                    為下列目的,工業消防隊隊員應取得認證:
                                                                (一)4.7.1 工業消防隊管理應包含工業消
                 1. 協助處理緊急事件。
                                                                      防隊健康及安全,並著重於全部救災
                 2. 由安全人員認證。
                                                                      車輛之詳細、設計、結構、取用、操
                 3. 確立職權。
                                                                      作、維護、檢查及維修。
                (六)4.4.6 工業消防隊通訊聯繫
                                                                  1. 4.7.1.1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應由隊員
                 應建立下列事項:
                                                                    進行操作,該員並應經性能標準之正式
                 1. 通知工業消防隊隊員相關報導事件。
                                                                    訓練具備適當操作技能。
                 2. 在緊急事件中工業消防隊隊員間之通訊
                                                                  2. 4.7.1.2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駕駛員應
                    聯繫。
                                                                    具有符合州立法規或公司政策適合該車
                (七)4.4.7 支援人員
                                                                    輛型式之合格駕駛證照。
                 1. 4.4.7.1 支援人員應表現出充分瞭解事
                                                                  3. 4.7.1.3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應依據適
                    故發生前之火災預防計畫以及分派應變
                                                                    當之交通法規進行操作。
                    任務。
                                                                  4. 4.7.1.4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駕駛員應
                 2. 4.4.7.1支援人員不被允許進入警戒
                                                                    在任何情況下應有責任進行安全及謹慎
                    區(warm  zone)或危險區(hot
                                                                    小心的操作。
                    zone)。
                                                                  5. 4.7.1.5所有人員搭乘工業消防隊救災
               二、 4.6 工業消防隊設備                                       車輛應牢固繫上安全帶。
                                                                (二)4.7.2 全部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應依
                (一)4.6.1 工業消防隊應該提供合適之設
                                                                       據製造廠商建議進行維護。
                       備俾利執行工業消防隊組織策略規
                                                                (三)4.7.3 全部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應至
                       定之應變任務。
                                                                       少每個星期,及在使用或修復不安全
                (二)4.6.2 設備之採用應基於場所特性及
                                                                       情形後 24 小時之內進行檢查。
                       特定危害情形。
                                                                (四)4.7.4 工業消防隊救災車輛如發現不
                (三)4.6.3 提供工業消防隊設備之儲放空
                                                                       安全情形,應不得操作使用,直到修
                       間,以利火災搶救設備之取得。
                                                                       復為止。
                (四)4.6.4 工業消防隊可能使用之設備清
                                                                (五)4.7.5 救災車輛上之消防幫浦應依據
                       冊,應保存在隊上,每年檢視,並視
                                                                       NFPA 1911 規定之頻率及程序進行
                       需要更新。設備清冊應包含設備所在
                                                                       性能測試。
                       位置及取用設備程序。
                                                                ( 六 )4.7.6 所 有 高 空 救 災 設 施 應 依 據
                (五)4.6.5 工業消防隊全部設備至少應每
                                                                       NFPA 1911 規定之頻率及程序進行檢
                       年實施檢查及維護。
                                                                       查及性能測試。(NFPA 1911, Standard
                (六)4.6.6 工業消防隊設備之操作及維護
                                                                       for the Inspection, Maintenance,
                       手冊應置於工業消防隊供參考使用。
                                                                       Testing, and Retirement of In-Service
                (七)4.6.7 工業消防隊設備之維護報告應
                                                                       Automotive Fire Apparatus.)
                       置於工業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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