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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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流程
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9條規
(三)防焰規制:亦如上所述。
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
四、 公共危險物品之消防安全設備的法
規依據: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因修正後筆者於本(101)年度於消防安 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
檢班上課時於法令研討時有提出,修法後設置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公共危險場
標準第12條並未有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如何依 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依設置標準要求設置(註
第4篇要求該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本文提 5)。
出2個理由說明。 五、結論:
其一、雖然多數人會認為設置標準第12 綜上所述,列管範圍除以設置標準考量
條並未有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但法規體系觀 外,首先須考量消防主管機關之行政規則(解
之第2篇及第4篇係分別有對場所進行定義。如 釋函令),若無法判斷時再增加思考是否符合
設置標準第12條之甲乙丙丁類等及第193條之 消防法第10條第1項所指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物,其餘相關之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防火管
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 理等制度之要求均以消防機關有列管之場所為
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 前提。
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本文的論點係以法律的解釋方式作論述,
其實就是只要係設置標準第12條及193條 亦有可能相關情況未一併考量而有所疏漏。但
所指出的場所均可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要求設 希望本文的提出可以對消防機關處理列管相關
置消防安全設備。 事宜時有所幫助,而相關的論點係個人以所學
其二,另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所訂之 對消防法提出個人的心得,並不因此代表所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消防機關均須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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