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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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流程




























                                                                 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9條規
                   (三)防焰規制:亦如上所述。
                                                                 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
               四、 公共危險物品之消防安全設備的法
                    規依據: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因修正後筆者於本(101)年度於消防安                           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

               檢班上課時於法令研討時有提出,修法後設置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公共危險場

               標準第12條並未有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如何依                             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依設置標準要求設置(註
               第4篇要求該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本文提                              5)。

               出2個理由說明。                                          五、結論:
                   其一、雖然多數人會認為設置標準第12                                綜上所述,列管範圍除以設置標準考量

               條並未有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但法規體系觀                              外,首先須考量消防主管機關之行政規則(解

               之第2篇及第4篇係分別有對場所進行定義。如                             釋函令),若無法判斷時再增加思考是否符合

               設置標準第12條之甲乙丙丁類等及第193條之                            消防法第10條第1項所指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物,其餘相關之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防火管

               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                              理等制度之要求均以消防機關有列管之場所為

               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                              前提。
               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本文的論點係以法律的解釋方式作論述,

                   其實就是只要係設置標準第12條及193條                          亦有可能相關情況未一併考量而有所疏漏。但

               所指出的場所均可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要求設                             希望本文的提出可以對消防機關處理列管相關
               置消防安全設備。                                          事宜時有所幫助,而相關的論點係個人以所學

                   其二,另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所訂之                            對消防法提出個人的心得,並不因此代表所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消防機關均須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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