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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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後執行流程
公共危險設計 列管 消防安全設備
防陷物品 防火管理 檢修申報
餐廳(註2),依(89)台內消字第8902003 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號函表示,該海上餐廳雖設置於無動力平臺 置標準(以下稱設置標準)第12條及第193條
船,但因係固定繫岸做為餐廳之用,故其設置 觀之其所稱類別有甲類、乙類、丙類、丁等類
之消防設備,宜依消防法定予列管檢查,並要 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所以依本法應設置消
求辦理檢修申報、防焰物品使用及防火管理為 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為,甲類、乙類、丙類、丁
事宜。 等類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若如此說明後可
若消防主管機關無相關解釋函令時,行 能產生另一個疑問就是這麼多場所幾乎都可以
政機關如何依其職權判斷是否列管,以下本文 包含至設置標準第12條及第193條之範圍內,
提出4個層次分別就「應設置消防全設備之場 如何處理呢?接下來會說明之。
所」、「列管與否之思考」、「檢修申報、防
二、列管與否之思考:
火管理、防焰規制的問題」及「公共危險物品 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關
之消防安全設備的法規依據」等討論之。 「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
一、應設置消防全設備之場所: 列管檢查及複查。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 本案涉及問題為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場
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 所範圍非常廣泛,如何限縮其範圍以增加行政
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效能。其實第一個方式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所稱本法所定各類場所,配合消防法第6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
註2: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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