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消防月刊》-107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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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後執行流程






                                  公共危險設計                   列管                  消防安全設備










                                    防陷物品                   防火管理                 檢修申報









               餐廳(註2),依(89)台內消字第8902003                          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號函表示,該海上餐廳雖設置於無動力平臺                               置標準(以下稱設置標準)第12條及第193條
               船,但因係固定繫岸做為餐廳之用,故其設置                              觀之其所稱類別有甲類、乙類、丙類、丁等類

               之消防設備,宜依消防法定予列管檢查,並要                              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所以依本法應設置消

               求辦理檢修申報、防焰物品使用及防火管理為                              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為,甲類、乙類、丙類、丁
               事宜。                                               等類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若如此說明後可

                   若消防主管機關無相關解釋函令時,行                             能產生另一個疑問就是這麼多場所幾乎都可以

               政機關如何依其職權判斷是否列管,以下本文                              包含至設置標準第12條及第193條之範圍內,
               提出4個層次分別就「應設置消防全設備之場                              如何處理呢?接下來會說明之。

               所」、「列管與否之思考」、「檢修申報、防
                                                                 二、列管與否之思考:
               火管理、防焰規制的問題」及「公共危險物品                                  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關
               之消防安全設備的法規依據」等討論之。                                「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


               一、應設置消防全設備之場所:                                    列管檢查及複查。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                                本案涉及問題為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場

               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                              所範圍非常廣泛,如何限縮其範圍以增加行政

               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效能。其實第一個方式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所稱本法所定各類場所,配合消防法第6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






                   註2: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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