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消防月刊》-107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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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傳,而非機場航管所接獲時,搜救協調中心應 任務計畫,並迅速指揮。
研判遇險情況嚴重程度並儘速查證。
(八)適時修正搜救計畫內容。
有關新加坡搜救協調中心遇緊急情況之
(九)通知事故調查單位。
處置程序,在遇險情況不明朗(Uncertainty
(十)通知航空器國籍所屬國家。
phase)情況下,新加坡搜救協調中心即與航
在遇險情況未改變情況下,各搜救單位需
管服務及其他單位密切聯繫,快速評估案情的
確實遵守搜救任務命令執行。若遇險事故訊息
所有資訊。
已被公開,遇險載具位置或許不明,亦需啟動
在 研 判 機 船 可 能 達 到 遇 險 之 警 示 階 段
搜救行動或視需要而規劃出多個搜救區。
(Alert phase)時,位於民航局內之新加
在新加坡搜救協調中心查知遇險情事,但
坡搜救協調中心即立刻通報各搜救單位,啟
其他單位不知情而未採取適當行動時,則會以
動各項必要措施。案情如確認進入遇險階段
協調方式指派由何搜救協調中心負責處理。
(Distress phase),搜救協調中心即進行以下
在宣告遇險情事後,負責搜救行動之搜救
處置:
協調中心通知所有與任務有關之各國搜救協調
(一) 立即執行經協調的搜救計畫或任 中心,包含所有的遇險情事及案情發展。同樣
務。
地,各國搜救協調中心得知任何消息時,亦需
(二) 查證事故航空器之遇險位置,評
估事故位置不確定之程度,以及 回報負責之搜救協調中心,並隨時宣告搜救任
根據現有情資,擴大搜救範圍。 務進行階段。
(三) 轉知各相關搜救單位執勤人員, 在可行情況下,負責搜救任務之搜救協調
並隨時更新案情發展。 中心應將搜救行動提供給飛航情報區內之航管
(四) 轉知其他搜救協調中心,尋求支 服務單位,使得搜救訊息能傳遞至區內之各航
援協助。
空器。若搜救任務擴展到2個國家以上,搜救
(五) 當 緊 急 訊 息 是 由 非 正 規 管 道 而 區域已超過搜救責任區所屬國家負責的範圍,
來,則應通知相關空中管制之服
務單位。 所有與搜救任務有關之國家,均應提供適當的
任務計畫。
(六) 要求非屬搜救用途之航空器、船
舶、無線電台及其他單位協助以 當多重搜救資源投入搜救現場任務時,該
下事項: 中心即指派一個或多個現場單位協調所有現場
1. 協助守聽自事故載具所傳出之無線
行動,考量搜救機艦性能及必要裝備,以確保
電或遇險信號。
所有海空搜救任務之安全及效率。
2.實際協助遇險載具。
在搜救任務結束後,新加坡搜救協調中心
3.回報搜救協調中心。
亦確保在搜救區內、公海及未定海域之事故殘
(七) 從有限資訊中,規劃出詳細搜救 骸其處理責任、移除及殘骸上所標示之識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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