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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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駕駛臺接到警報後,經確認應立即向全船                              船舶易於傾覆,尤其是舊船的設備性能大打折

               發出火警(發出火警無須得到船長同意)。某                              扣,水更難以排出,使用噴水滅火系統時必須

               輪曾於海上發現火災時,當值人員等到船長上                              特別注意。

               駕駛台後才發出警報,延誤了反應的時間。                                   消防人員進入失火艙後應採取適當的控制
                   聽到警報以後,全體船員應立即進入滅火                            措施,對易燃物進行隔離。船舶未滿載時,在

               應急部署。船長上駕駛臺後,應立即採取有利                              司機配合下應將火場附近車輛移動;如果滿載

               於控制火勢蔓延的航行方式,通常採取減速、                              或是難於移動,可利用消防水對周圍車輛噴水
               停車並謹慎操縱船舶使失火地點處於下風,有                              保護。

               助於控制火勢蔓延。                                             泡沫、乾粉滅火時,不可同時使用消防

               (二) 現場滅火組織實施:                                     水,因為水柱會破壞泡沫、乾粉所形成覆蓋

                   船員應立即按消防部署表進入應變部署;                            層。如果火勢較大滅火器無效,則應進一步採

               大副做為現場指揮應到達火場進行指揮;消防                              取措施,如:利用消防水龍對失火處噴射水
               組、支援組及救護組到達指定位置。                                  霧、霧化水進行滅火。使用消防水時應有2個

                   滅火的策略原則是「先管制,再撲滅」,                            水龍組,1組進攻,另1組對進攻組進行掩護,

               「先查明火情,後採取行動」汽車艙空間巨                               避免使用過多組水龍而使水壓不夠,達不到足
               大,前後進出車輛艙門又難以密封,採用管制                              夠射程,減弱效果。

               空氣進入的方式將浪費時間且不能控制火勢,                                  在 使 用 消 防 水 的 同 時 , 最 好 配 合 使 用

               反而會產生大量濃煙和有毒氣體,應採取適當                              Solas1974(註)中規定應配備的手提式泡沫
               通風的方法,即抽風,抽風口如離失火處過                               槍。該裝置是一泡沫液背桶與普通水龍帶組

               近,通風機會被燒壞。選擇抽風口時還應注意                              成,有利於撲滅形成的B類火災。汽車艙空間

               利於消防組員進入失火艙現場。                                    巨大、通道眾多,一般不具備封艙滅火的條

                   如是單純車輛貨物失火(A類火災),可                            件,有少數船舶配有CO²固定滅火系統,但其
               用消防水撲滅。如發生車輛爆炸、傾覆時,由                              使用效果並不理想。

               於油櫃的油已洩漏出來,應做為流動汽油火                                   固定噴灑水系統的使用通常在2種情況

               滅,即B類火災撲滅,使用泡沫、乾粉、水霧                              下:
               等。                                                (1) 火勢已擴大,滅火器、消防水無法控制。

                   當使用固定噴水系統時會造成甲板上或                             (2)火已撲滅,釋放短時間水霧防止復燃。

               雙層底上大量積水,可能導致嚴重的穩定性損                                  在使用噴水滅火系統時,應注意控制分區
               失,必須及時啟動艙底抽水及排水設施,以保                              釋放,避免造成過多的水積聚。

               證積水迅速排出舷外。
                                                                 註: Solas1974為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afety of
                   即使是這樣水也無法立即排出,在大風
                                                                    Life At Sea 1974)1974年規範船舶滅火設備所
               浪中,這種自由液面的增加與重心的升高會使
                                                                    必備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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