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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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4月份,液化氣配管供應事業管理                         比較日韓方式由經濟部統一管理。如維持現

                   規則草案由退輔會液供處草擬完成,並轉                             行營運由經濟、內政分項管理方式,則應加

                   送中央標準局審議。69年2月23日,省政府                          強辦理事項如下:
                   建設廳表示,公司行號申請在公寓大廈集
                                                                    一、內政部消防署部分:
                   體配管供應液化石油氣,基於安全考量,                               (一) 針對分銷商資格許可制建置相關制度:

                   不予核准。                                                  有關分銷商資格及安全技術人員之
                       70年3月4日,退輔會對配管供氣問題                             備置等,已列入消防法修正草案,雖該

                   召開第一次正式會議。73年,液化氣簡易                                草案尚未通過,惟於99年12月8日公布施

                   配管納入經濟部工業局之公用氣體燃料法                                 行之消防法第15條之2,已明定分銷商應
                   草案,賦予其法定資格。但相關條文於76                                定期申報之資料。為於分銷商許可制度

                   年在立法院審查時遭到刪除,且公用氣體                                 條文通過後,業者能立即有效銜接法令之

                   燃料法並未通過。時至今日,因建築型態                                 施行,應先行針對申報資料之項目予以建

                   改變及民情考量,分銷商已未致力推行配                                 置相關制度(如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管理制
                   管供氣。                                               度、供氣安全檢測內容、容器管理資料庫

                                                                      等)以為因應。
               參、結語:
                                                                    (二)增加容器管理相關規定:
                     國內早期由裕臺公司、瑞華公司甚至退                                    查容器認可標示、定期檢驗標示之

                 輔會液供處管理分銷商,均是因為掌握氣源                                  移置、共用、移花接木及改裝容器等,目

                 而能有效要求分銷商遵循相關規範,如分銷                                  前法令並未納入規範,為全面管理分銷商
                 商偷斤減兩、不符安全規範,即予以減發、                                  可能出現之違規行為,並授權訂定容器使

                 停發液化石油氣配量之處分,但仍有分銷商                                  用年限,於消防法修正草案中再予增列相

                 違規;以現行分銷商僅須申請公司或商業登                                  關內容。
                 記即可營業、且安全由內政部主管、氣源由                                (三) 藉由供氣契約之簽訂輔導業者採行

                 經濟部主管之管理方式,要求分銷商確實配                                      計畫配送,避免超量儲氣:

                 合相關安全管理法令,更屬不易。                                          現行儲存場所囿於地目限制,導致

                     鑑於分銷商殺價等惡性競爭方式自民國                                分銷商與儲存場所距離過遠,致儲存場所
                 60年起即產生此現象,並常因而忽略安全                                  喪失其設置之功能及目的,衍生出都市住

                 管理應行作為,故就源頭改善分銷商營運環                                  宅區或商業區內分銷商於民宅、倉庫等處

                 境,才是能扶植業界並間接使分銷商投注安                                  所非法儲存,造成相關單位(都計、消
                 全成本之最主要方式。                                           防)之查緝困難。於消防法修正草案內已

                     為保障消費用戶權益,並健全業者營運                                明定分銷商應與用戶簽定供氣契約,藉殘

                 環境,仍建議政府權管機關應採一元化,即                                  氣退費方式,分銷商毋須待消費者之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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