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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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4月份,液化氣配管供應事業管理 比較日韓方式由經濟部統一管理。如維持現
規則草案由退輔會液供處草擬完成,並轉 行營運由經濟、內政分項管理方式,則應加
送中央標準局審議。69年2月23日,省政府 強辦理事項如下:
建設廳表示,公司行號申請在公寓大廈集
一、內政部消防署部分:
體配管供應液化石油氣,基於安全考量, (一) 針對分銷商資格許可制建置相關制度:
不予核准。 有關分銷商資格及安全技術人員之
70年3月4日,退輔會對配管供氣問題 備置等,已列入消防法修正草案,雖該
召開第一次正式會議。73年,液化氣簡易 草案尚未通過,惟於99年12月8日公布施
配管納入經濟部工業局之公用氣體燃料法 行之消防法第15條之2,已明定分銷商應
草案,賦予其法定資格。但相關條文於76 定期申報之資料。為於分銷商許可制度
年在立法院審查時遭到刪除,且公用氣體 條文通過後,業者能立即有效銜接法令之
燃料法並未通過。時至今日,因建築型態 施行,應先行針對申報資料之項目予以建
改變及民情考量,分銷商已未致力推行配 置相關制度(如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管理制
管供氣。 度、供氣安全檢測內容、容器管理資料庫
等)以為因應。
參、結語:
(二)增加容器管理相關規定:
國內早期由裕臺公司、瑞華公司甚至退 查容器認可標示、定期檢驗標示之
輔會液供處管理分銷商,均是因為掌握氣源 移置、共用、移花接木及改裝容器等,目
而能有效要求分銷商遵循相關規範,如分銷 前法令並未納入規範,為全面管理分銷商
商偷斤減兩、不符安全規範,即予以減發、 可能出現之違規行為,並授權訂定容器使
停發液化石油氣配量之處分,但仍有分銷商 用年限,於消防法修正草案中再予增列相
違規;以現行分銷商僅須申請公司或商業登 關內容。
記即可營業、且安全由內政部主管、氣源由 (三) 藉由供氣契約之簽訂輔導業者採行
經濟部主管之管理方式,要求分銷商確實配 計畫配送,避免超量儲氣:
合相關安全管理法令,更屬不易。 現行儲存場所囿於地目限制,導致
鑑於分銷商殺價等惡性競爭方式自民國 分銷商與儲存場所距離過遠,致儲存場所
60年起即產生此現象,並常因而忽略安全 喪失其設置之功能及目的,衍生出都市住
管理應行作為,故就源頭改善分銷商營運環 宅區或商業區內分銷商於民宅、倉庫等處
境,才是能扶植業界並間接使分銷商投注安 所非法儲存,造成相關單位(都計、消
全成本之最主要方式。 防)之查緝困難。於消防法修正草案內已
為保障消費用戶權益,並健全業者營運 明定分銷商應與用戶簽定供氣契約,藉殘
環境,仍建議政府權管機關應採一元化,即 氣退費方式,分銷商毋須待消費者之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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