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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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 容器依法應儲放於容器儲存室
用罄,即可配送瓦斯,可維持消費者穩定 及相關費用負擔、計量器本體及配管安全
供氣,且分銷商可重新採行計畫配送,不 及維護、計價方式(採度數計算,需經轉
需隨叫隨到,避免營業場所超量儲氣。 換)等,故經濟部宜檢討修正石油管理
(四)完備消防人員強制取締權利: 法,比照日本研議以氣量計價之供氣方
目前因消防法令尚未授權強行進入 式,以就制度面改善現存問題,並避免行
非法場所檢查權利,消防人員須採取埋伏 政機關查核之人力資源浪費。
方式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辦理 (二)研議就源徵收制度:
即時強制,而即時強制為較有效之方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
惟須村里長、當地警察人員配合處理,故 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0年7月21日第
平日即應加強橫向連繫,俾有需求時得立 190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
即執行取締勤務。另消防法修正草案第7 研議建立定期檢驗費及新瓶費用就源徵收
條業明定賦予消防人員強制檢查之權利。 制度之可行性探討案,目前並無具體成
果,宜儘速由該局研提該制度或其他替代
二、經濟部能源局部分:
方案及其配套措施與實施方法,即可有效
(一)導正分銷商營運模式:
解決逾期容器問題。
針對販售於用戶之瓦斯氣量是否足
夠部分,目前僅於石油管理法第19條之1 參考文獻:
規範分銷商應確保銷售時,液化石油氣重 (1)臺灣煤氣雜誌合訂本。
量應與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惟針對其殘 (2) 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瓦斯行超量
氣並無規範退費事宜,對於保障消費者權 儲存問題解決對策之研究,2007。
益仍有不足之處。 (3) 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營運及安全
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 管理事務與權責分工研究案,200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要求經濟部(能 (4) 內政部消防署,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經
源局)應規範供應瓦斯時之計量器所有權 銷模式研究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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