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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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77年8月1日起,液供處再重新實施計 場扣回,導致該業者損失殘氣之氣款,因
畫配送,訂有「液供處分銷商勞務合作計 而於推行1年後即告放棄,將計量表送回日
畫配送輔導要點」、「分銷商勞務合作計 本。
畫配送輔導要點施行細則」,但後續因應 於瑞華公司主管時期,該公司認為氣
市場開放,管理混亂,再加上公平會認為 積計價有助於提升業界,爰研擬「配管供
配送中心將各家分銷商之販售價格統一, 應按錶收費辦法」方案,但於67年3月1日
有聯合壟斷之虞,經於89年11月30日委員 起業務易主至退輔會液供處後,即無有效
會議通過對配送中心進行導正並發布規範 統合推行。
說明,要求配送中心如有發生聯合訂價行 於96年度之消防法修正草案內,曾將
為,應事先向公平會申請核准後始得施行 液化石油氣販售應採微電腦表計量方式列
等事項,因而導致分銷商之聯合配送漸趨 入草案內容,但因計價的方式係屬經濟部
式微。 權管,因此行政院審查時即刪除該條文草
案。
七、氣積計價及簡易配管:
「氣積計價」係指由分銷商提供消費 於99年4月20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者容器及計量錶,以實際使用氣量計價, 員會(現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第175
因此分銷商毋須待消費者之液化石油氣用 次會議決議,責成經濟部(能源局)應儘
罄,即可配送下一桶瓦斯,一方面可維持 速對於提供瓦斯計量器計價方式,妥適規
消費者穩定供氣,一方面業者可配合實施 範計量器所有權及相關費用負擔、計量器
計畫配送,不需再隨時待命準備送氣,亦 本體及配管安全及維護、計價方式公平性
可避免營業場所超量儲氣。 (採度數計算,需經轉換)等,但至目前
日本自56年起即推行計量表制度,以 為止尚無具體成果。
避免斷氣,提高用戶信心,每月的裝表數 至簡易配管部分,於63年時,部分
於20萬套以上,於57年4月並立法實行計量 分銷商即以設置配管方式集中供氣,但於
表銷售方式,甚至派人到臺灣調查市場以 64年時太平洋瓦斯配管工程公司及遠東
尋求合作,因此於國內即有人開始提倡應 煤氣公司先後因「未經核准擅自配置導管
推行氣量計價制度,及簡易配管裝置(固 供應液化瓦斯」,被依違反「民營公用事
定鋼瓶置放區域,使用導管配送)。 業監督條例」及「公司法」而遭取締,經
61年時,臺北市分銷商有感於隨叫隨 業界反應後,有關方面表示經濟部商業司
到營運模式之不便性,自行引進日本時價 正委託中油公司及瑞華公司研擬以導管供
需新臺幣4百多元之計量表,但因為國內液 應液化氣管理辦法,惟辦法未訂定頒布實
化石油氣成分不一,造成計量表無法充分 施前,應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
發生作用,再加上當時鋼瓶殘氣是被分裝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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