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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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接續8月號對液化石油氣管理沿革的介                               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本部基

             紹,本期將繼續探討臺灣對於液化石油氣的存                                 於維護公共安全立場,積極評估研議中;

             量、配送、計價等方面的管理。                                       另暫緩取締部分,警政單位現對於超量儲
                                                                  存情事,先要求依法限期改善,將超存部
               五、液化石油氣儲存量限制:

                     50年4月5日公布之國家標準「液化                            分搬離,儲放於依法設置之儲存室,惟對
                 石油氣安全規章(家庭燃料用)」,即比                               於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及接獲檢舉或發現情

                 照美國規定,限制每戶每日存量不得超過                               節重大者,再依法送辦。」同年7月時,警

                 90.72公斤。                                         政署通函全省消防單位嚴加取締。
                     於70年7月,國防部、經濟部及內政部                                82年12月1日,消防法第12條授權訂

                 會商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                               定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

                 理辦法,第19條即規定住宅區不得設置販                              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發布,第9條
                 賣場所、以16公斤罐裝者為準,家庭使用                              第2項分銷商不得設於住宅區,且儲放之液

                 不得超過2瓶,營業使用不得超過4瓶,設                              化石油氣以16公斤罐裝者為準,不得超過8

                 於市區之販賣場所,不得超過8瓶(即分銷                              瓶。
                 商儲放量不得超過128公斤)。                                       88年10月20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針對都市住宅區不得設立液化瓦斯分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發

                 裝儲存及販賣場所之規定,退輔會曾函請                               布,液化石油氣於販賣場所儲氣量仍維持

                 臺灣省警務處建議適度放寬,臺灣省液化                               128公斤之限制,相關儲氣量限制則維持至
                 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也於71年4月                             今。

                 15日函文內政部及臺灣省警務處,但均回                                   查日本、美國、香港等國家、地區之

                 覆未予同意。                                            規範,僅美國NFPA58規範都市分銷商可
                     原超量儲存係以違警罰法繳交450元罰                           放置液化石油氣展示量200磅(約90.8公

                 款,但80年6月29日起,違警罰法廢除,社                            斤),日本、香港均限制分銷商不得儲存

                 會秩序維護法開始實施,超量儲存者改以                               液化石油氣鋼瓶,國內對於分銷商規範之
                 處罰3萬元以下罰款,並須上簡易法庭,甚                              128公斤儲放量,為提供分銷商展示、臨時

                 至沒入超量之液化石油氣。                                     周轉所需,分銷商販賣之鋼瓶依法應放置

                     81年3月18日,時任立法院長劉松藩於                          於位置、構造及設備均符合規定之容器儲

                 立法院召開「液化氣儲量說明會」,會後                               存室,並由該容器儲存室發貨,以確保鋼
                 結論為「儘速修改法規」、「未修法前,                               瓶儲存安全。

                 暫緩取締超存行為」,而內政部5月5日函                                   但因國內消費習慣仍多維持以桶易

                 復立法院略以「經濟部積極會同本部及相                               桶、隨叫隨送之交易模式,而現階段容器
                 關單位修正『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                               儲存室囿於地目限制,多設於分裝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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