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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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任務進行。                                             四、說明:
                  而通報交通部航政司海事科、各航港局、
                                                               (一)協調原則:
             海巡署或漁業署則在於掌握遇險船舶各項船舶
                                                                   海、空搜救資源協調、派遣,首重就近就
             監理及人員資料,另臺北任務管制中心則可協
                                                               便,一切以遇險者最大利益為考量,並需注意
             助監控遇險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信標所發射出
                                                               各國搜救資源特性及處理方式,經充分提供必
             之406MHz遇險信號,掌握事故位置及海流的
                                                               要資訊後,尊重當地搜救中心對於遇險人員漂
             方向。
                                                               流方向之判定及搜救任務規劃,並適時要求協
             (四)追蹤管制:                                          助搜尋特定區域。

                  國搜中心執行國際協調案件,除本身聯
                                                               (二)相關搜救中心執勤差異概況:
             繫,亦請漁業署或外交部駐外館人員聯繫國外
                                                                   國搜中心多年來曾協調之國外搜救中心約
             搜救中心,詢問搜救進度,並要求接案之國外
                                                               計有22國(美國、日本、南韓、中共、香港、
             搜救中心提供搜救計畫及處置說明,駐外人員
                                                               菲律賓、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
             亦以電報回傳搜救進度。
                                                               尼、巴布亞紐幾內、斐濟、馬爾地夫、帛琉、

             (五)任務延長:                                          萬納度、吐哇魯、澳洲、紐西蘭、斯里蘭卡、
                  依據各類情資研判發現人員生還可能性,                           印度、南非等)。由於世界各國搜救中心在海

             諸如過往商、貨輪、航空器發現和本案相關之                              空搜救資源及執行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在協調

             漂流物或部份遇險者時,請求他國搜救中心延                              上需注意各國處置搜救任務之差異性。
             長搜尋作業時間。                                              以美、日為例,兩國搜救中心均有充足之

                  此外,若遇險載具所屬公司,若能提供載                           海、空搜救資源,包括各式巡護船、定翼機、

             具上所配備之人員求生設備,諸如救生艇(型                              旋翼機、艦載直升機等,如遇海上人命搜救案
             號、數量及顏色)、救生衣及各式信號求生設                              件,多可迅速出勤並持續派遣;而某些東南亞

             備之攜行狀況,亦是作為國搜中心請求國外搜                              國家搜救中心相較之下,並無足夠搜救資源,

             救中心延長搜救任務之重要依據。                                   或是該國搜救資源非屬搜救中心所轄,因此在

             (六)適時陳報:                                          搜救資源調派時,經常耗費許多時間。

                  適時將他國搜救中心及外交部駐外單位所                               另在某些東南亞國家,人命搜救任務及
             回報之搜救任務資訊、進度及發現等,陳報國                              搜救中心之職責未受該國所重視或搜救資源不

             搜中心主任、長官並通報國內相關單位。                                足,執勤人員亦未提供24小時搜救服務。因此

                                                               國搜中心協調時,多需通報我國外交部駐外單
             (七)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將搜救資料,通報前項列相關                           位,請外館協助案件通報並追蹤該國搜救中心

             單位,並將搜救情形記錄於每日執勤紀事表陳                              處理情形。
             核(重大事件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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