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消防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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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任務進行。 四、說明:
而通報交通部航政司海事科、各航港局、
(一)協調原則:
海巡署或漁業署則在於掌握遇險船舶各項船舶
海、空搜救資源協調、派遣,首重就近就
監理及人員資料,另臺北任務管制中心則可協
便,一切以遇險者最大利益為考量,並需注意
助監控遇險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信標所發射出
各國搜救資源特性及處理方式,經充分提供必
之406MHz遇險信號,掌握事故位置及海流的
要資訊後,尊重當地搜救中心對於遇險人員漂
方向。
流方向之判定及搜救任務規劃,並適時要求協
(四)追蹤管制: 助搜尋特定區域。
國搜中心執行國際協調案件,除本身聯
(二)相關搜救中心執勤差異概況:
繫,亦請漁業署或外交部駐外館人員聯繫國外
國搜中心多年來曾協調之國外搜救中心約
搜救中心,詢問搜救進度,並要求接案之國外
計有22國(美國、日本、南韓、中共、香港、
搜救中心提供搜救計畫及處置說明,駐外人員
菲律賓、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
亦以電報回傳搜救進度。
尼、巴布亞紐幾內、斐濟、馬爾地夫、帛琉、
(五)任務延長: 萬納度、吐哇魯、澳洲、紐西蘭、斯里蘭卡、
依據各類情資研判發現人員生還可能性, 印度、南非等)。由於世界各國搜救中心在海
諸如過往商、貨輪、航空器發現和本案相關之 空搜救資源及執行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在協調
漂流物或部份遇險者時,請求他國搜救中心延 上需注意各國處置搜救任務之差異性。
長搜尋作業時間。 以美、日為例,兩國搜救中心均有充足之
此外,若遇險載具所屬公司,若能提供載 海、空搜救資源,包括各式巡護船、定翼機、
具上所配備之人員求生設備,諸如救生艇(型 旋翼機、艦載直升機等,如遇海上人命搜救案
號、數量及顏色)、救生衣及各式信號求生設 件,多可迅速出勤並持續派遣;而某些東南亞
備之攜行狀況,亦是作為國搜中心請求國外搜 國家搜救中心相較之下,並無足夠搜救資源,
救中心延長搜救任務之重要依據。 或是該國搜救資源非屬搜救中心所轄,因此在
(六)適時陳報: 搜救資源調派時,經常耗費許多時間。
適時將他國搜救中心及外交部駐外單位所 另在某些東南亞國家,人命搜救任務及
回報之搜救任務資訊、進度及發現等,陳報國 搜救中心之職責未受該國所重視或搜救資源不
搜中心主任、長官並通報國內相關單位。 足,執勤人員亦未提供24小時搜救服務。因此
國搜中心協調時,多需通報我國外交部駐外單
(七)結案報告:
任務結束,將搜救資料,通報前項列相關 位,請外館協助案件通報並追蹤該國搜救中心
單位,並將搜救情形記錄於每日執勤紀事表陳 處理情形。
核(重大事件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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