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98年消防白皮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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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據災害防救法第29條業於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予以刪除,並改於第


                  31條第3項授權規定:「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內政部定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9條,刪除2條,新

                  增3條。


                        本署依據本辦法研訂函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救災識別證樣


                  式,以利救災識別及指揮管制;且將藉由各項業務評鑑、評比考核及

                  業務督訪,指導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民

                  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基本訓練及複訓工作,


                  以強化各災害防救團體(組織)防救災技能。


                  七、整合民間救難團體

                  (一) 為有效運用民間救難團體力量,持續充實民間救難團體裝備器

                          材,就登記有案之全國170個民間救難團體中辦理評鑑,先由


                          各團體自評,再由各縣市消防局初評,最後由本署組成評核小


                          組分赴各縣市對初評達80分以上團體進行實地評核,97年共計

                          評鑑選出31個民間救難團體,包括特優2名、優等7名、甲等22

                          名,共補助新台幣21,400,000元,在補助金額額度內,由各評


                          鑑績優團體提出所需裝備器材需求,各縣市消防機關協助辦理


                          採購,如此更能切合團體需求,發揮協勤救災效能。

                  (二) 執行97年「內政部消防署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裝備

                          器材4年中程計畫」:政府力量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為能有


                          效運用民間救難組織力量,配合政府機制,致力投入緊急災


                          害救援工作,並期使各級消防機關確實輔導轄內民間救難團

                          體、救難志願組織健全體制,強化專業防救災知能,共同為

                          因應緊急災害救援工作而展現精良之戰力,以有效將民力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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