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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五、訂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於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該法第50條第一
項規定:「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
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
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定之。」為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並鑑於協助執行救災之志工團隊
實際用人機關係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考量協助執行救災工作,
實具專業性及危險性,應加以規範,避免救災現場失序;另現況消防
人力仍屬嚴重不足,規劃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納入政
府救災體系之一環,因應不確定之災難現場,藉以充分掌控整體救災
能量。爰依上開法律授權,於97年11月14日訂定發布「災害防救團體
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原「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
願組織認證辦法」並配合登錄辦法之訂定發布,同步發布廢止,以資
銜接。
至97年底,累計完成認證隊數總計337隊,核定認證人數達11,188
人,96年完成認證隊數總計171隊,核定認證人數計5,142人,隊數再
提升近1.97倍,人數再提升達2.18倍。
為利辦理登錄作業,規劃並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申請
書相關文件參考格式(置於本署網站文件下載-表單下載﹝消防單位﹞
2008-12-12 ),並請其訂定發布後,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
供下載使用,並列入本署98年各消防機關業務評鑑重點查核項目。
六、 修正「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為「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本辦法係內政部前於90年8月27日會銜國防部發布,因其法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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