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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消防白皮書
第二節 火災概況分析
一、火災發生次數分析
106年起開始實施火災統計新制,擴大火災統計範圍,使火災態樣及
財物損失完整呈現,將火災發生次數細分為A1、A2及A3類,其中A1類係
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
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A3類則指非屬A1、A2類,由分隊填具「火
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完成者,由於定義範圍不同,106年火災次數統
計不與之前統計資料相比較。
採用火災統計新制後,106年火災發生次數3萬464次,其中A1類143次
,占總火災數0.5%;A2類1,429次,占4.7%;A3類2萬8,892次,占94.8%
,如圖2-2-1。
圖2-2-1 106年A1、A2及A3類火災發生次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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