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102年消防白皮書
P. 52

102消防白皮書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第一節 災害管理(含災害防救業務)



              一、賡續修正「災害防救法」以完備災害防救體制

              (一)鑑於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為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強化救災


                       機制,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於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

                       過,並經99年8月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共計修正16條條文。本次係

                       針對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組織、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任務及劃定防

                       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等方面進行修法,不僅解決現行災

                       害防救體系缺乏專責人力之窘境,亦確實強化救災機制,更達成由

                       中央到地方「平戰合一」之防救災體系建構。

              (二)基於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重大災害發生頻率及規模驟增已是常

                       態,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俾資因應其深廣效應及影響,於100年8


                       月1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位)召開「災害防救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業依會議結論就已獲致共識之修正條文部

                       分由行政院於101年3月2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101年5月30日立

                       法院第8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惟查

                       尚未全案審查通過,仍有部分修正條文尚須經黨團協商討論。另為

                       凝聚行政部門共識,俾供屆時黨團協商之參考,由內政部於101年6

                       月15日開會研商完竣,針對委員提案不宜修訂或執行疑慮部分提列

                       相關建議意見或修正條文在案。


              (三)其中為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因人力及經費不足等因素無

                       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許智傑委員等22人擬具「災害

                       防救法第26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

                       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修正為「各級政府及相

                       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






                                                          - 40 -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