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01年消防白皮書
P. 85

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為維持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品質,除要求業者應依規定定期送驗液

                         化石油氣容器,並於容器合格標示上確實標示下次檢驗日期,以方

                         便民眾辨識。100年度計核發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373

                         萬2,156張。


                (三)推動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於94年3月1日由原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政策移轉本署辦理,本署爰依「消防法」、「規費

                         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液

                         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

                         收費標準」,並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於國內製造或

                         國外進口容器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國內液化石油氣


                         容器製造廠計有6家,國外進口商計9家,100年度計通過型式認可

                         27件,個別認可1,953批(共計59萬5,535支)。

                (四)加強取締分裝場違規灌氣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違規灌裝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情形,持

                         續督導各消防機關加強查察取締工作,並檢討修正現行「消防法」

                         有關分裝場違規灌裝之相關處分,提高相關處罰額度及納入「勒令

                         歇業」處分,以達有效遏止違規灌氣等情事。


                (五)落實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作為

                         鑑於板橋某自助洗衣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引發氣爆事故,爰於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

                         第73條之1,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

                         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並依使用量的區別,規定相關安全設備、

                         構造及安全距離等措施(如滅火器、嚴禁煙火標示、固定措施、用

                         火安全距離、漏氣警報器及自動緊急遮斷閥等),以維護營業場所






                                                          - 69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